國家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深圳特區也成立超過三十年。深圳能擁有今天的成就,離不開農民工的貢獻。城巿里的一磚一瓦,建設所需的一分一毫,都滲透著農民工的汗水與辛勞。第一代的農民工,現已接近退休年齡,將要面對退休后的生活壓力。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2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顯示,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率卻很低,截至2012年9月,全國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比重僅為17.8%。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橋頭堡,第一代農民工的退休問題,將會是深圳巿面臨的一大挑戰。
自1987年3月起,農民工開始可以在深圳參加養老保險;2007年8月,220名農民工和深圳戶籍人口一樣,因在深圳參保滿十五年,開始享受深圳的養老保險待遇。2010年,在深圳按月領取退休金的農民工有320多人,人均每月養老金達1500元左右。
至2013年1月1日,深圳巿政府推出養老保險補繳政策,農民工及其所屬用人單位可以補繳過去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邁出重要一步。然而,由于現在處于完善制度的過渡時期,無論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前線人員,或是有補繳養老保險需求的農民工,或其所屬的用人單位,都不清楚具體落實細節及操作的相關規定,不時引起誤會。其中一個經常出現的誤會,就是誤以為養老保險只能在法定兩年期限內申請補繳,這個看法,使與用人單位存在多年勞動關系但沒有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對制度的信心大打折扣。同時,全國關注的東莞裕元工廠數萬人罷工,亦揭示出農民工群體對社保制度的不滿,而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上述制度漏洞,在農民工群體提出具體要求時無法回應及合理說明。期望的生成及期望的不能實現,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我們認為,上述工人群體事件,對深圳也產生了了影響。所以,應當正視及切實尋找解決問題的治本良方,填補相關制度漏洞。
我們的調查目的,還包括希望通過對逐漸老去的農民工投入的一點點關注,讓社會記住并善待對經濟發展貢獻良多的建設者們。
是次調查共調查了深圳33家用工規模平均達到1000人以上的老工廠(平均建廠年份二十年),訪問了超過500位工友,其中超過300名是在深圳工作滿十年的第一代農民工。(詳見調查的分析報告)
我們發現深圳的養老保險有四大問題,嚴重影響農民工的合理權益及《社會保險法》的落實和實行(內容節錄自分析報告):
1.超過半數的工廠未按照法例為全部工人購買養老保險
· 關于所在的工廠是為全部人繳納養老保險還是為部分人繳納養老保險,有效問卷總計556份,其中為全部人繳納養老保險的276份,占49.6%;為部分人繳納養老保險的280份,占50.4%。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有超過三成的企業在勞動者試用期過后才開始為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這說明有較高比例的企業并沒有依循該規定操作。
· 根據調查,按職務劃分是否繳納的情況仍然存在,且不是一個可以忽略不計的比例,說明這個過去慣常做法仍然在一些企業維持著,這不僅違法,對一線勞動者實際上是一種社會保障歧視。
2.接近八成的工廠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購買養老保險,工人退休面臨極大的經濟困難
· 根據調查結果,按照實際工資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的只占4.8%,比例極低,而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竟然占總數的77.5%,即大多數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只是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所謂本人工資,應當是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
· 按最低工資標準購買養老保險的短期選擇,對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及勞動者個人將來退休生活都有明顯的負面影響,后患無窮。經我們測算,如果一直按照深圳規定的下限繳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十五年,除去多年利息的累積,2014年1月退休時關內非戶籍男性員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是663元,女性為624元;關外的非戶籍男性員工則是656.77元,女性為618.19元;加上深圳巿的數額調整,他們初始養老金分別為:793.15、752.61、786.61和746.0995元。
· 這樣的養老金,在深圳這樣一個生活指數較高的地區,維持基本生活幾乎都不可能。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個數字,只比2014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20元高出不到200元,意味著在職時繳納養老保險的勞動者獲得的養老金與無須繳費只要達到貧困標準就可以獲得救助的任何人差別并不是很大。這樣的執行結果,對曾經付出過辛苦勞動的勞動者,幾乎是侮辱性的。
· 企業的僅按照下限申報的行為既損害公共基金的安全,也影響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這個行為的獲益者主要是企業;工人如果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或辭職、退休時,可能以此為理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或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違法行為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進而促發系列勞動爭議甚至是集體性行動。
3.個別工廠誘導工人退保,違反國家社保法的立法精神
· 2010-2012年間,因為國家規定不允許退保,故沒有人能夠選擇退保。令人驚訝的是,雖然國家規定的不允許退保的政策沒有變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仍然不得提前支取,2013年,在深圳,又有人退保了。顯然,這是一個十分值得關注的問題。
· 深圳2013年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經我們個別訪談,了解到目前確實已經有企業有計劃安排或要求勞動者選擇老家的居民養老保險,并以此為理由要求勞動者退出或不參加深圳市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們認為,深圳市相關規定的合法性存疑。
· 根據國家規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這兩個制度針對的是勞動者不同的就業狀況,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顯然,深圳市市政府通過的2013年“實施細則”,明顯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4.近三成工人曾依法維權,爭取補繳養老保險
· 關于是否聽說有工友向工廠爭取購買養老保險,總計收回有效問卷573份,其中工友爭取購買養老保險的有166份,占調查總數的29%,就采取什么樣的行動以實現養老保險權,最多人回答的方式是個人與工廠協商,這說明協商解決問題的選擇還是常見及有效的;余下的沒有采取與工廠協商解決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的回答中,最多人選擇是個人或聯名向行政部門投訴,說明勞動者對投訴解決企業不繳納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法,有一定了解但并不經常使用;以停工、怠工方式爭取的方式也已經出現,且從其他途徑了解的情況是,使用這種爭取方式的情況越來越多。
我們不需要懷疑養老保險制度對社會和諧及穩定的重要性。我們希望政府及用人單位能夠正視立法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果斷的方法,正面解決無論是執行上還是制度上的漏洞,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保證國家《社會保險法》在深圳的全面適用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