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應當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按照最新的管理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而土地征收補償費則要求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其中明確: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用于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干部報酬補貼。
而針對農村財務管理人員,甘肅省提出應當實行回避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
在財務公開層面,甘肅省則提出農村集體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內容,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接受全體成員監督。而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則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并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