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首次以立法形式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生活垃圾處置中的職責,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清運制度,實行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集中處置。暫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地區,經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其監督下對生活垃圾就地無害化處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偏遠地區農村加快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對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置。生活垃圾應當在分類后到指定地點投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合理設置,并定期檢查維護。
為防治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污染環境,條例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便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引導和支持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采用沼氣和有機復合肥生產等技術區域化處理畜禽糞便。
河北省是礦產大省,因礦山開發形成大量“禿頭山”,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為防治開礦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條例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和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并負責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尾礦、煤矸石和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封場,并進行綠化或者復墾,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