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措施:
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 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張力介紹,《條例(草案)》將二審稿第三條修改為“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實行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群眾自力更生相結合的機制。”
同時,《條例(草案)》三審稿也明確農村扶貧開發以年人均純收入在省扶貧標準以下的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為對象。農村扶貧開發范圍包括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連片特困地區。”同時,也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動態管理機制,完善貧困村、貧困戶信息檔案。”
在農村扶貧開發措施上,張力介紹,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扶貧開發規劃,逐村逐戶擬定年度扶貧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的規定。還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減貧任務需要,逐年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年度預算增幅不得低于對農業投入的增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善貧困鄉村醫療與康復服務設施條件,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保障水平……”。
項目、資金管理:
出臺重要政策、審批重大項目前 要做貧困影響評估
在社會扶貧上,《條例(草案)》有2項修改。張力介紹,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扶貧平臺,運用現代通訊、互聯網等先進技術,為社會各界參與農村扶貧開發提供服務。”;“鼓勵金融服務機構增加貧困地區服務網點,推動貧困地區金融服務方式創新……”。
針對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張力介紹,《條例(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臺重要政策、審批重大項目前,對貧困地區發展和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確定扶助補償措施。未進行貧困影響評估或者未明確扶助補償辦法的,不得出臺重要政策、審批重大項目。”法制委員會還建議增加“社會幫扶資金”這一農村扶貧開發資金類別。并修改明確了“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用于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及項目規劃和項目管理等方面。”以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以精準扶貧為總體要求,按照因素測算、資金績效、考核評價等進行分配……”。此外,還規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監督:
加強政府績效考核評價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資金接受社會監督
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監督檢查上,法制委員會建議,加強政府績效考核評價,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扶貧開發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同級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的內容。”強化社會監督,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予以處理。”完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資金公告公示制度,增加規定“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資金……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范圍,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