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也給出了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相應的措施。整合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將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整合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資助參保參合。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給予定額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具體資助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等因素研究制定。
此外,通知還指出,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對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規醫療費用主要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已經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地區,也可以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當地籌資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段設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額。原則上重點救助對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高于其他救助對象;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對重點救助對象應當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可設置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給予救助。
明確就醫用藥范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對已明確臨床診療路徑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采取按病種付費等方式給予救助。
通知強調,加強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確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覆蓋所有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幫助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聯動,將救助關口前移,主動對符合條件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進行救助。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機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相關基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