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其中,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規定進行處罰。
作為全國老齡化發展速度較快的城市之一,烏市養老服務行業發展緩慢,相關制度性規范較少,尚未進入健康有序的良性發展階段。為有效解決現存問題,烏市人大常委會結合目前居家養老實際情況,最終制定出該條例。
條例明確了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如利用社區托老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健康體檢、家庭保潔等,并明確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片區管委會、社區工作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居家養老服務有關法律責任,除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將被處罰外,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也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于情節嚴重的,還將由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組織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烏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進一步規范了烏市居家養老的管理,不僅可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還可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記者 潘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