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司法建設的深入,對于未成年犯罪的研究越來越多,各種渠道匯集上來的數據看了更是讓人觸目驚心,一個鐵定的事實是青少年犯罪越來越出現低齡化趨向。
十幾歲的孩子原本是稚氣未脫的年齡,卻做出了一件件驚人大案,“13歲少年偷走家中兩萬余元找“小姐”,揚言捅死母親”; 30多起強奸案,罪犯竟是小學六年級學生;11歲女生被同學拔光頭發,致九級傷殘;12歲男孩毆打女孩怕對方報案,將其殺死焚尸……這樣的案例近幾年多次被媒體披露報道,犯罪手法之老練、作案手段之殘忍都讓人不敢相信這些刑事案件竟然出自這些小孩之手。
請再看看下面的這些數據:
7%-17% :重新犯罪率20世紀80年代為7%,90年代上升到17%,現在還在繼續上升 。
7.68%——15.94%:根據統計,在2000年至2004年間,在全國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這個數字同期增長了15.94%。自2002年以來,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搶劫案件名列榜首,盜竊、故意傷害、強奸、尋釁滋事4類刑事案件則緊隨其后。
14.18%——23.96%:從2000年至2004年,在全國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而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96%。
14%——20%:早在1980年時,原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長戴宜生就對中國的治安形勢做出了分析,認為之后的20年,中國的犯罪率每年會增加14%。“實際上2000年初就已經超過了這個數,大概在18%-20%。”
70%: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總數占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
72% :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青少年占72%
80%: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80%為初中以下文化
81.6%:未成年人初次實施犯罪行為通常是在14歲,15、16歲越來越嚴重,其中在14至16歲初次實施犯罪行為的占81.6%
小孩子們究竟是怎么了?造成這一現象的罪魁禍首又在哪里?應該說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是多方面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然而很多父母沒有肩負起教育孩子的角色,他們生下了他卻沒能教育好他,有的父母甚至本身違法犯罪,起著很壞的示范作用。調查顯示單親家庭的孩子最容易出問題,父母在婚姻上的不如意往往發泄在孩子身上,對孩子動輒打罵,或者放任自流。父母的離異,讓他們很少能感受到家庭的溫暖,親人的關懷,于是他們逃離家庭,過早地混跡社會,成了小混混,小江湖。
二是學校教育的缺位。現在學校仍然為升學率牽著鼻子走,對升學率的片面追求導致對學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淡薄,學校拼命地給學生灌輸各科知識,卻很少愿意拿出時間進行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很多青少年犯罪后的表現讓人啼笑皆非,犯了綁架罪,卻認為是鬧著玩,搶劫他人物品被捉住后在派出所里交待完問題后以為完事大吉,天真地問警察什么時候放其出去。
三是暴力、色情文化的侵蝕。這一大板要重重地打在港臺片上,槍戰、警匪、砍人,這些暴力情節在片中被描繪得那樣酷,特別是《古惑仔》系列可以說將其推向了極致,為朋友兩肋插刀、動輒刀槍對話,身上紋上刺目的刺青,仿佛只有這樣才夠酷。而隨著網絡的普及,色情也在泛濫,處于青春期的莽撞小子很難抵制這樣的誘惑,再加上沒有正確地性知識引導,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但是有一個問題一直困擾著自己,那就是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我國的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予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意味著只要你未滿14周歲,就可以為所欲為。我國的刑法是1977年通過的,此時的社會環境與當今變化太大,而今的小孩子都普遍的“早熟”,很多的他們在十三四歲時思想觀念已很成熟復雜,已經完全具備了辨別是非的能力,他們犯罪卻得不到懲處,現實中已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搞一刀切歷來被認為是有失公正的,就是當今,農村14歲的孩子和大城市里成長的14歲的孩子其心智也相差很遠,按理將應該區別對待,但是這樣一來問題更多,也變得更復雜,現實中是根本行不通的。在沒有好的辦法前只能退而求其次。適當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以警示青少年從小明白,每個人都應當為其自身行為負責,進而強化對自己的有效約束。
不過自己的這一想法正好和立法政策相左,很多未成年保護問題專家建議應增加“應致力于將本法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則,擴大適用于不滿22周歲的青年”之規定。 從國外立法來看,許多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界定高于18歲,如日本《少年法》規定少年上限年齡為20歲。俄羅斯《聯邦刑法典》(2003年修訂)第96條規定:“在特別情況下,考慮到所實施行為的性質及個人身份,法院可以對在年滿18歲不滿20歲時實施犯罪的人適用本章的規定,但不得將他們安置到未成年人的專門教育機構或醫療教育機構。”德國《少年法院法》設“第三篇未成年青年”,規定未成年青年適用少年刑法規則(105條)、少年司法程序和組織(107-109條)、普通刑法對未成年青年從寬適用(106條)。奧地利《少年法院法》也規定18-21歲的年輕成年人可適用少年刑法和少年司法規則。
難道是自己沒有仁慈之心?我被弄糊涂了,可是誰來對那些受害者以悲憫仁慈呢?得,繞來繞去我仿佛又走進刑罰報復論的怪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