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起受害女性的維權經歷分析
2006-03-15
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不僅是我們所倡導的一種道德標準,更是我國法律所體現的一項基本的法律準則。盡管如此,婦女的合法權益仍受到來自家庭、社會等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侵害,家庭暴力、婚外情、性騷擾等問題始終成為困擾女性的話題,如何打開她們心中的結,也許下面的這位受害女性的維權經歷以及女律師的分析會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
2002年6月13日,鎮江市強生律師事務所女律師習冬梅接待了一位婦女的咨詢,而令她自己也想不到的是,這次普通的咨詢讓她走進了這位婦女近3年的人生歷程。
前來咨詢的婦女叫周愛香,句容人,她告訴習律師,她想告她丈夫。
從周愛香的簡單介紹中,習冬梅律師了解到周愛香在1999年遭到丈夫李某的毆打,導致脾臟切除。那她為什么會遭到丈夫的毆打,又為什么現在才求助法律呢?這事還得從頭說起。
周愛香與李某經人介紹于1985年1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85年11月,生下女兒李月,雙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經過夫妻兩人的共同努力,家里蓋起了小樓,又建造了車間,購置了機器,做起了家庭茶葉加工經營。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李某的思想漸漸發生了變化,開始喜新厭舊,有了婚外情,隨之,兩人的矛盾越來越多,原本關愛她的丈夫也經常對她施以毆打,而此時周愛香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雖與丈夫有矛盾,但還是選擇了忍氣吞生,這種忍讓并沒有喚醒丈夫的良知。1999年1月,丈夫又因瑣事兩次毆打周愛香,而這次毆打卻不比尋常,導致周愛香脾臟破裂,脾臟被切除。后經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句容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周愛香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屬八級傷殘。
帶著身體的傷痛和心靈的傷痛,周愛香離開了女兒,離開了家,她希望自己的離開會改善她和丈夫的關系,維持這個家,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她徹底絕望。2002年的一天,周愛香忍不住對女兒的思念,回到了家,卻看到另一個女人在她家里。當周愛香告訴這個女人她是這個房子的主人時,遭到這個女人的痛罵,而丈夫回來后,竟將房門鎖上,不準她回家。此時的周愛香心如刀絞,她無法忍受自己的忍讓竟然換來的是這種結果,她決心一定要討個說法。
習冬梅律師:周愛香之所以在時隔三年后才來尋求法律幫助,是經歷了一連串的心理變化的。最初她發現丈夫有婚外情,是采取忍讓的態度,因為她認為丈夫在外面只是逢場作戲罷了,她要維護這個家,維護在村上的臉面。后來丈夫變本加厲地打她,導致脾臟切除,并且還拒絕給錢給她治病,此時她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危險處境,選擇了逃避,以為不離婚,家還是她的,丈夫也還是她的。正是她一廂情愿的想法使她丈夫更加無所顧忌,最后發展到與他人非法同居。最后,看見別的女人住在家里,才意識到,丈夫沒有了,家也沒有了,自己的隱忍換來的只是丈夫的輕蔑和他人的囂張。才想到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懲治傷害她的人。
從周愛香提供的材料看,周愛香已構成八級傷殘,已構成重傷,應由檢察院對她丈夫李某提起公訴,懲治其犯罪行為,于是,我建議她向有關部門反映。另外,準備調查李某涉嫌重婚的證據材料。
在習律師的幫助下,周愛香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2002年9月,周愛香的丈夫李某正式被捕,2003年2月,句容市檢察院以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4月,句容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賠償周愛香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2萬余元。
習冬梅律師: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周愛香丈夫將她打成為重傷,依照法律規定,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對李某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調查取得李某涉嫌重婚的證據后,周愛香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但后來周愛香考慮到家人及女兒的感受,最后決定撤回了自訴,轉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與丈夫李某的婚姻關系。
2004年6月,周愛香向句容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由于丈夫的喜新厭舊,且無故毆打自己,造成自己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已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之后,又與他人同居,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請求1、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2、小孩李月由周愛香撫養,撫養費由其丈夫李某給付;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4、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給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2004年12月,句容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予周愛香與李某離婚;共同婚生子女由周愛香撫養至獨立生活;李某給付周愛香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一審判決后,周愛香與李某都上訴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于2005年5月作出二審判決,除對共同財產分割部分調整以外,其它都維持了一審判決。
習冬梅律師:由于考慮雙方感情確以破裂,同時,考慮能給孩子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孩子歸周愛香撫養。
基于《婚姻法》第46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李某的行為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實施家庭暴力兩種法律規定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所以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給付周愛香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比較有爭議的是共同財產分割。由于周愛香離家三年對李某的收入情況一無所知,家里的存款也一直由李某控制,造成原告無法得知夫妻動產的準確狀況,因此這部分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在此,要提醒大家,對夫妻共有財產,一方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要做到知情,尤其是婚姻已出現危機,陷入困境的夫妻雙方,更應對此加以注意。
通過辦理此案,習冬梅律師認為女性維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女性要做到自立、自強,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2、當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要注意保全證據,如出現家庭暴力,要及時報警,受傷后,要及時做傷情鑒定,要注意保存病歷。
3、要積極尋求救助,如向社會組織(婦聯、社區)反映情況,尋求幫助;情況緊急時,撥打110等。4、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調解時,通過司法裁判解決。
【鄭重聲明】公益中國刊載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說法或描述,僅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或其他建議。轉載需經公益中國同意并注明出處。本網站文章是由網友自由上傳。對于此類文章本站僅提供交流平臺,不為其版權負責。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文章請發信至 [
公益中國服務中心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