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
在治理流浪兒童再流浪問題上,能直接接軌和對口、也責無旁貸的,目前似乎只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但現實是繁重的救助任務已經讓這個部門不堪重負、難以應對。
盡管國家尚沒有專門的關于流浪兒童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在出臺已十多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主體,其實已經界定得十分明確,學校、家庭、社會和國家相關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其中對流浪兒童的保護,也有專門的原則性規定———有監護人的,送回原籍安置;沒有監護人的,送專門的福利機構撫養。
但必須面對的現實情況是,多方面保護的原則,落實起來既可能是多重保險、多管齊下;也有可能職責不清,一筆糊涂賬。
據有關部門調查,造成再流浪的原因,表面看來似乎很復雜,相關的呼吁,也因此難免空泛。但如果從法律界定的各類保護主體的角度進行認真仔細的梳理,是可以首先進行明確的責任追溯的———
一是實在找不到監護人的,相關部門是否都依法送了福利機構,還是一律發點兒路費遣返原籍了事;
二是送了福利機構,但被以規模有限推諉,地方政府在福利事業的投入方面就要打板子;
三是父母雙方都有能力但卻拒絕撫養、造成孩子成棄兒的,應該依法提起責任訴訟,最終解決責任追究,或通過法律程序確定新的監護人,但前提是需要公訴人主動的介入,此時提供司法保護的公訴人在哪里?是否有缺位現象?
四是流浪兒童中占較大比例的、從貧困地區家庭出來的流浪兒,雖有監護人在,但因經濟原因或喪失勞動能力實際已沒有監護能力的,家庭的責任已經沒有追究的實質意義。但可以追根溯源的,首先是學校,因為流浪是從輟學開始的,但學校對這些輟學的學生的保護缺位了;其次是社區或基層政府,國家對赤貧家庭逐年上漲的救濟款或低保金是否都發到了位,社區的工作人員是整日悠閑地打麻將還是真正將社區內孩子們的事情放在心上。
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適合量化或用硬指標控制,但在預防再流浪問題上,明確責任、設立工作硬指標,是克服散亂和疲軟現象的重要前提。這方面,已經有許多成功的先例。筆者手頭積攢了一批西部地區防止學生輟學的好做法,其精髓是從各自的工作角度出發,將預防流浪的硬指標落實到基層鄉村的每一個負責人、學校的每一名校長直至每一個班級的班主任,層層簽訂《輟學控制責任書》,指標完成情況不僅與經濟獎懲掛鉤,還納入政績考核的大盤子中,有的地方還進而發明了“三包”政策———鄉村包入學率、學校領導包鞏固率、教師包合格率。由此,學校成了凝聚少年兒童的核心,預防流浪問題從源頭上得到了控制。
當然,除了細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硬指標控制的工作原則外,在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上,還要講究和提倡“多管閑事、多操閑心”。安徽巢湖市居巢區檢察院處理一名在流浪中作案、最后被免于刑事責任的16歲少年時,不僅集體捐款湊齊了他回家的路費,還派專人陪同其回家,與其家人、原就讀學校和社區都取得了聯系,此舉不僅讓這名少年很受感動,發誓從此改邪歸正,更讓這名孩子成為當地社會各方關注和保護的焦點。看起來檢察機關做了本不屬于他們職責范圍內的事情,管了他們不該管的事情,但正是這樣的“管得寬”,最符合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理精神,最能彌補一個部門的偶然缺位可能造成的空白,最能有效預防再流浪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