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晨報報道,1月24日,一篇《打死親生女兒獲刑3年》的報道引起關注,而此前有關父母虐待、毆打子女致死的案件也頻頻見于報端。今后怎樣才能減少類似案件的發生?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還有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記者日前采訪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等法律界人士。
父親失手打死3歲女兒
——平時教育的方法就是打罵,甚至“用針扎,用牙咬”。
據報道,1月24日,將3歲親生女兒打死的張春強被通州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張春強,初中文化,一家三口及親戚租住在通州永順鎮焦王莊村。盡管女兒只有3歲,但張春強平時教育的方法就是打罵。他甚至“用針扎,用牙咬”,張春強的房東證實說,曾親眼看見“小月胳膊上有針眼和牙印”。
2004年8月2日早上6時多,起床后的張春強發現小月尿床了,由于小月沒有告訴他實話,張春強馬上就生氣了,讓小月在屋內罰站。晚上7時多,張春強回家后看到女兒并未按照他的要求罰站,立即拿起一塊竹板就朝小月的頭部和屁股打去,還擰小月的臉。隨后,張春強一把將女兒推倒在地。不幸的是,小月的頭磕在了地上的木板上,頭上多處受傷,幾分鐘后就陷入了昏迷,兩天后搶救無效死亡。尸檢報告的鑒定結論證實小月頭部、面部、胸腹部、四肢、臀部、會陰部均有多處損傷,符合鈍性物體作用于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法醫學分析書證實,小月的傷應為鈍性物體多次打擊所致,但不排除其中某處為磕碰形成的可能。
張春強當場對打死孩子的事實供認不諱。法院認為,張春強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他在事發后積極搶救小月及案件其他具體情節,法院酌情從輕作出了上述處罰。
把孩子當“私產”是悲劇根源
——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但是血緣關系,也是一種法律關系。
1月25日,記者就該案件采訪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佟麗華說,此案中張春強平時就經常虐待女兒,最終造成自己的女兒死亡,涉及的罪名應該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虐待罪,前兩項罪名都有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兩項罪名一般判刑不會超過7年。
“通過這個案件可以看出,把自己的孩子當成私產,任意打罵甚至剝奪其生命的傳統觀念在國人頭腦中仍然是根深蒂固,”佟麗華說,“如果孩子的獨立人格在法律層面、在司法系統都得不到保證,那還有哪個地方能保障兒童的權益呢?”
佟麗華說,這種惡性案件發生以后,社會才給以關注,于是人們憤慨、聲討、嚴厲處罰、同情。但事件過后還是無法避免類似的惡性案件發生,人們也沒有從那種帶有野蠻與血腥的惡性案件中思考出預防類似問題發生的制度。
佟麗華表示,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但是血緣關系,也是一種法律關系,父母對待子女的行為應該置于有效的法律監督之下。
被父母虐待的孩子最無助
——侵權人就是監護人,不可能為受虐待兒童尋求幫助。
佟麗華認為,孩子被自己的父母傷害是最無助的,因為,別人的孩子受傷害,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他的監護人還可以繼續上訴,可自己的孩子在判決后盡管可能并不公正,但也是很難再繼續上訴。
“我們無法回避的法律障礙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未成年人對外進行訴訟。而現在的問題是,很多涉及兒童權利的案件,侵權人就是父母,就是監護人,像被打死的小月這樣,那么我們又怎么奢求虐待子女的父母能夠代理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去起訴自己呢?所以我呼吁,正如《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的那樣,‘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為此目的,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通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我們應該在所有的立法中,明確不但未成年人本人有權提起涉及他們權利的訴訟,而且在未成年人與監護人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未成年人親屬、所在地居(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都有權代表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起訴其父母。”
目前只能依靠法律與社會救助
——國內尚無專門針對受虐兒童的救助;建立兒童庇護中心尚需時日。
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各區縣財政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有專門預算,但佟麗華經過調查發現,這方面工作的經費一點沒有增加。“《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建立兒童庇護中心,收留那些遭父母虐待的兒童,但一年過去了,一所也沒建立起來。”
根據法律,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法院可另行確定監護人。但剝奪了父母的監護權后,這些孩子的歸處又在哪里?
現實擺在眼前,受虐兒童在逃出家門后,往往又不得不滿懷恐懼地再次回家。廣州市婦聯權益部部長李次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國內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組織擁有專門的場所、資金主動提供對受虐兒童(特別是受到其監護人的虐待)的救助,“我們欣慰社會上有那么多的好心人,但這不是受虐兒童的久留之地”。
律師陳秋鵬說,現在,一個六七歲的孩子可以振振有辭地拒絕老師的體罰,但極少有孩子能面對父母的暴力為自己的權益吶喊。血濃于水,但孩子是一個有生命、尊嚴的獨立個體,不是父母的財產,子女與父母平等,父母無權虐待孩子。“沒有外力,孩子根本無法保護自己”,做了20多年的婦兒維權的林琦律師感觸良多,“孩子自救、自我保護能力差,幾乎所有的父母虐待子女的案例,都是‘外人’發現的”。當暴力掙脫親情的束縛,監護人成了施暴者,而社會道德約束乏力時,惟一可依靠的就是健全的監護體系———法律與社會救助。
國外先進經驗值得借鑒
——應及時剝奪虐待子女的家長監護權,終止其家長權利。
剛從美國考察回來的佟麗華講述了國外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部分情況:紐約市與北京市的未成年人數量差不多,都是180萬左右,但是紐約的兒童福利局有300多處房產,可收留救助大量的未成年人。福利局有正式工作人員6000多人,非正式雇員有8000多人。
2003年9月,25歲的美國媽媽圖古特因沖動出手打了自己4歲的女兒,被公眾聲討為“沒有人性的魔鬼”,“厄運”幾天后隨即而來,美國政府剝奪了她的撫養權,并以虐童罪提起公訴,圖古特面臨3年監禁。
在美國各州,政府有專門的機構接受舉報,一旦查實,輕則訓誡、罰款,重則剝奪監護權、追究刑事責任。孩子則會被安排到親屬家,或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家,或社會寄養機構。
佟麗華說,對于張春強這種虐待子女的家長,應該及時剝奪其監護權,終止其家長權利,這樣就可避免后來的悲劇。但是在具體實施中,受種種因素影響,有關部門也不愿意接收被親人虐待的孩子。
父母監護權是否應被剝奪,其衡量的惟一標準是兒童的最大利益。佟麗華指出,依此標準,以下情況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人資格,而由國家監護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監護:父母不盡監護職責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父母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導致未成年人養成嚴重不良行為或者觸犯刑律;父母不盡照顧、監督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經常受到傷害等;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達到某種嚴重程度;父母有嚴重不良行為影響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如父母經常打罵老人、父母吸毒、父母合伙盜竊等;父母都被處以刑罰;父母有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傳染性疾病;父母離婚時都不同意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