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黃小姐打進熱線向我們反映說,同安新西橋的護欄上綁著一個小男孩,已經有好長一段時間了,但具體的原因不清楚。
小孩一臉的黑垢,身上綁著的兩條繩子都固定在護欄上,旁邊的地上還有一床骯臟的棉被。
附近的過路人說,小孩是個聾啞人,智力也不健全,被綁在這里就是為了乞討,已經好長一段時間了。
路人 : 這個經常在這邊,原來在西橋,現在西橋在建設了,就到這邊了,很長時間了。
路人: 這小孩從小就這樣子,也有很多好心人給他送東西過來,送吃的,送棉被啊。
這時一名男子走了過來,解開了小孩身上的繩子。這名男子自稱姓孫,四川人,是一名流浪人員,小孩是他帶來的,就是為了討點錢度日子。
流浪漢 孫某 : (你把孩子放這邊干什么?)我也在這邊。(你們在這邊做什么?)我們就是為了討飯。(那就把小孩綁在這邊,你覺得合適嗎?)因為什么呢?他會過馬路,我一離開我就把他綁住,我要回來就把他解開。
孫某說,他已經在外流浪了多年,7年前在廣東撿到了這個小孩,從此小孩就成了他乞討的工具。
乞討者 孫某 : 我帶著這個小孩我能賺到錢。(就是用他來賺錢是嗎?)嗯,對,我能賺到錢也能吃飽。
福建萬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志鵬 : 目前如果說利用他人或者脅迫他人去乞討的話,如果單純是這個情節的,作為我國還是有法可依的,治安處罰法第41條就明確了這么一個規定,脅迫利用他人進行乞討的,要進行相應的治安處罰,比如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治安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李律師說,小孩與孫某的關系在法律上并不構成合法的收養關系,孫某不能強行把小孩帶到廈門,應該將小孩交給當地的公安機關處理。孫某強行把小孩帶到廈門還可能引起另一層面的法律關系。
福建萬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志鵬 : 如果說你是拐賣小孩到這邊乞討的話,這個就不單單是一個強制乞討的問題,還涉及到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問題,是否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