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浙江頻道4月17日電
新聞提示:這是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議。承受失子之痛的雙親在兩年時間里,在縣、市兩級法院,將三個相關當事方告上法庭。但最終的結果卻是,除了悲痛,雙親還要承擔因監護不力,從而導致悲劇發生的過錯。
悲劇:10歲男童溺水身亡
2004年10月的一天,平湖市廣陳鎮龍興村村民趙某與梅某的10歲兒子趙某,一人單獨在本村村民承包地的魚塘邊玩耍,不慎掉入魚塘內,被人救起后送往廣陳鎮衛生院,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孩子溺亡后,趙某整個家庭陷入了極度的悲痛之中,在與魚塘業主就賠償事宜多次接觸未果后,小孩的父母將其告上平湖市法院。同時被推上被告席的還有該村村委會和開挖魚塘的工程公司。
在父母的眼里,他們都要對孩子的身亡負責任。
一審:父母監護不力導致事故
法院查明,發生事故的魚塘為該村村民趙某承包的水田,2003年由其改變用途建為魚塘,由廣輪公司負責開挖魚塘,2004年3月正式開始養魚。魚塘的位置與村莊有一段距離,魚塘邊未設立警示標志或者防護措施。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原告之子系未成年人,掉入魚塘的原因是在魚塘邊玩耍,而非路過,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之責,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應負相應責任。而三個被告,法院最終認定與事故無關。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承包魚塘的趙某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答應對小孩的父母給予12000元的經濟補償。
上訴:孩子父母心中的質疑
“趙某把原有的水田非法改變為魚塘,對魚塘非法出現存在過錯。作為魚塘的直接經營、管理者,他應該預見魚塘可能存在危險,但卻未加防范,對在魚塘發生的事故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結束后,小趙的父母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另外他們認為,廣輪公司在承包田中非法采土,挖掘魚塘,對非法魚塘的出現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村委會,他們提出,農村土地歸農村社員集體所有,村委會有管理經營權。而該村村委會作為村土地的經營管理者,沒有履行必要的監督職責,對非法魚塘的出現負有過錯責任。
規定期限內,原告將案件上訴到市中院,他們期望在承受巨大悲痛的同時,為兒子討一個說法。
終審:父母的失責過錯被確認
4月3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的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最終判定,孩子父母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是導致這次事故的原因。
法院另外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趙某將自家的承包地改變為魚塘,不能認定為是違規。上訴人不能提供魚塘業主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也不能提供魚塘必須設置護欄的規定,其要求三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