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30日,原告李梅和丈夫一起到軍區總院進行人工授精,并成功懷孕。但是沒想到5個月后,丈夫因病去世。去世前,丈夫留下遺囑說,試管嬰兒與他無關,房產全部贈與父母。丈夫死后,李梅被趕出家門。2004年10月,李梅在出租屋生下孩子。去年12月5日,為了討要屬于她的財產,李梅無奈之下攜15個月大的兒子,將公婆告上秦淮區人民法院。
李梅訴稱,她現居住的秦淮區文安里某號602室是她與丈夫婚后于2002年8月購買的房子。房子雖登記在丈夫名下,但屬夫妻共同財產。自丈夫去世后,住在對門601室的公婆經常與她爭吵,要求對房子進行析產,并索要10萬元的遺產份額。對此要求,她無法接受。
被告認為,文安里某號602室是其上輩祖產拆遷分的,當時兒子還在上學,沒有結婚。2002年,兒子從被告處拿了1萬元買下房子,當時他已結婚了,基于以后避免糾紛考慮,才把名字過給兒子。況且,兒子病重期間曾留下遺囑,約定將房產返還給被告。根據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遺囑繼承優先,房子應當歸他們所有。
被告隨后向法庭展示了兒子臨終前的自書遺囑內容:“遺囑:張小軍生于1967年3月14日,現身患重病。在重病期間,妻子于莉不盡義務,醫藥費、治療費一概不拿,也不盡心照料。為此,我作以下決定:1.現(兒子張盼盼)系通過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堅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遷分的文安里某號602室房子,當時由母親出資1.5萬元,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義購買,贈與父母,別人不得有異議。特此聲明。張小軍2004年5月20日”
對被告出示的丈夫遺囑,李梅當庭表示,她對丈夫遺囑的真實性有點懷疑。但她承認,丈夫對父母是很孝順的,對自己確有一些意見,丈夫書寫這份遺囑時可能對自己有偏見。李梅說,丈夫不認借精出生的兒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她當庭出具了有丈夫簽名的“南京軍區總院的不孕夫婦人工授精申請書”和“協議書”,證明兒子張盼盼雖系人工授精所生孩子,但是夫婦兩人簽字同意的。
秦淮區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試管嬰兒與婚生子女具有同樣權利,享有法定繼承權。雖然遺囑優先繼承,但是由于嬰兒缺乏勞動能力,應當受到照顧。另外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死者不能處置屬于原告的財產。法院最后判決,房子歸原告李梅所有,李梅要補償被告8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