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央政法委領導:
我是四川金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明春,也是一名老黨員,今向您反映四川省眉山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局長李玉書、執行員江明玩忽職守、不負責、濫用職權、暗箱操作,將我公司價值1.2億資產,以1850萬元的價格執行拍賣給他人,給我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億多元,由財政部擔保、國際貸款投資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被迫倒閉的嚴重違法犯罪問題,希望您在百忙中過問此事,責令四川省檢察機關立即立案偵查處理,依法追究李玉書、江明的刑事責任,為我公司挽回經濟損失。
四川金潤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成立于
公司設立后,以1200萬元的價格以出讓的方式從國土局取得121畝土地使用權,以簽訂回填坑洼地協議的方式取得20畝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資2440萬元將6-
公司的控股股東江蘇光一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一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抽逃注冊資本撤資并控制公司停止支付工程款,致使彭山縣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彭八司)、四川吉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安公司)先后就工程款、填方款起訴到法院,累計訴訟金額為740多萬元;另外,由于其它股東不同意光一公司退股,光一公司便起訴到眉山市中級法院要求金潤公司退還股本1100萬元,訴訟中,該公司充分利用金錢魅力和千絲萬縷的社會關系,經過一審、二審、省檢察院抗訴后再審三關,號稱花費500萬元,取得了節節勝訴,法院枉法裁判違法判決我公司退還股本1100萬元(關于法官枉法裁判問題我們將另行舉報)。
光一公司在我公司敗訴后,立即向眉山市中級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返還股本1100萬元。眉山中院立案后,將案件交由執行局局長李玉書、執行員江明二人執行。此二人在執行中非常出格地賣力氣執行。
為了達到欠款1100萬元卻拍賣1.2億元資產的目的,執行局局長李玉書、執行員江明二人,此二人在執行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帶著個人目的違法執行。他們為了選擇一個可以控制的評估公司,此二人費盡心機,
標準所接受委托以后,決定采用成本法對房地產進行評估,而按照成本法進行評估,評估機關應堪查現場、向我公司收集工程圖紙、支出費用票據等,而執行員江明和標準所的評估人員,不通知我公司人員到場,不向我公司收集資料,送檢材料的最后日期是
李玉書、江明二人,通過控制評估機構的手法,雖然已經把億元資產壓低評估到1605萬元,但這一數額對于他們來說并不理想,因為,這個數字,還遠遠大于光一公司的執行標的額1100萬元。他們為了能夠拍賣億元資產,又強拉硬扯,將彭八司在彭山縣法院執行的案件,假稱彭八司已提出提級執行申請要求眉山中院評估拍賣,在沒有申請、沒有提級執行裁定的情況下,將彭八司的案件與光一公司的案件強行合并執行評估拍賣我公司財產。
由于我公司與光一公司的判決存在著嚴重的枉法裁判問題,是一個錯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在李玉書、江明二人將要拍賣我公司財產的時候,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四川省高院裁定中止執行,李玉書、江明二人被迫停止了拍賣活動,四川高院由于眉山中級法院個別人上串下跳為光一公司說話,再次歪判,為此,我公司在接到判后,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書,李玉書、江明二人得知我公司申訴后,便不顧判決更改需重新申請這一事實,在判決規定的自覺執行期內,迫不急待地提前恢復了執行程序。
由于原來的評估報告有效期已過,他們再次提供兩家與李玉書、江明有一定關系的評估機構,讓我公司選擇,最后,我公司由于不知道還有其它評估機構可以選擇,便同意了申請人選定的四川唯實資產評估事務所(以下簡稱唯實所)。
在2005年11月,光一公司在對金潤公司增資擴股時;2006年2月,金潤公司向農業銀行貸款時;2006年4月,五糧液集團普什醫藥塑料包裝有限公司欲與金潤公司合作時,有權評估機關均對我公司的涉案財產進行了評估,三次評估的價值都是8000多萬元?,F在,物價上漲了,實際應值1.2億元,而唯實所接受委托后,采用標準所同樣的做法,執行員江明及評估人員不與我公司接觸,不向我公司了解評估財產的設計、裝修、周邊環境及成本情況,僅憑申請人的介紹和指認再次將我公司的財產高值低估為1669.54萬元。評估結果出來以后,我公司再次及時提出了書面異議,李玉書、江明二人,視而不見,不依法爭求我方意見選定拍賣機構,直接違法指定四川德基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并與拍賣機構串通勾結,設定拍賣條件,變向內定購買人,變向操縱拍賣價格。
李玉書、江明及拍賣公司在《拍賣公告》的《特別說明》中,用說明的方式規定:金潤公司廠房安裝的“多層共擠流延膜生產線”設備不屬于本次拍賣的財產,該設備屬精密設備,現由中國海關監管,該設備的所有權人為“四川省益通實業有限公司”。拍賣前,競買人應與四川省益通實業有限公司(江蘇光一控制的關聯方)就使用“多層共擠流延膜生產線”設備達成相關的書面協議。如不能達成相關協議,委托人不負責該專用設備占有范圍內土地和廠房的交付。
四川益通公司早在拍賣前已經以零價賣給了光一公司。拍賣公告的條件顯然是眉山中院李玉書、江明二人特意為光一公司設定的,這個說明變向將拍賣控制權交給了光一公司,任何參與競買、多少人參與競買都必須經過光一公司同意,此舉限制了眾多潛在的競買人,導致兩次拍賣成交價都在1800萬元左右,進而達到了操縱拍賣,低價處理被執行財產的目的。
為什么唯實公司這么配合李玉書、江明的操縱哪?因為,沒有此二人,他們不但一分也掙不到,即便能掙到錢,也掙不了這么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2條規定,拍賣成交價為1850萬元,評估最高收費限額應為51萬元,而李玉書、江明則濫用職權,違規讓買受人交付拍賣傭金92.5萬元,這一費用在拍賣后,已實際轉稼到我公司的身上。
難道委托人眉山法院真的不負責專用設備占有范圍內土地和廠房的交付嗎?不是,
由于拍賣的財產僅是評估報中所列的財產,而大量價值數千萬元的財產與拍賣財產連為一體,成為不可分物,仍舊屬于我公司財產,我公司要求一并處理而至今沒有得到處理,為此,我公司已多次上訪,致使拍賣交接工作至今不能進行。李玉書、江明二人,面對執行中的這些現實問題,不是從實際出發,解決實際問題,而是改變了當初拍賣說明中“不負責交付”的說法,不按拍賣清單逐項組織移交,并解決移交中存在的問題,只通知我公司限期搬出,變向讓我公司將數千萬元不可分財產無償交給購買人吉安公司,現在,購買人在李玉書、江明的“支持”下,已控制我公司的全部財產,我公司由于李玉書、江明的玩忽職守、不負責、濫用職權、暗箱操作,給我公司已造成實際損失8000萬元以上。
我們認為:第一,李玉書、江明二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明知如何選定評估、拍賣機構,而違規劃小選擇范圍供當事人選擇,變向控制和內定評估拍賣機構;明知評估、拍賣的法定收費標準,而責令當事人多交拍賣費用41.5萬元;明知法院拍賣財產應負責交付,而故意在拍賣說明中明示不負責交付,設置限制購買人條件,變向內定購買人,從而高價低賣,給我公司造成失8000多萬元,屬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已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的法定刑事立案標準,應依法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第二,李玉書、江明二人明知評估房地產財產價值應收集、提交設計圖紙、建筑施工資料和其它與成本有關的材料,而不組織收集提供;明知當事人對評估執行異議應書面裁定答復而不予答復,致使評估、拍賣結果顯失公平公正,與實際價值相差數千萬元而不能得到糾正;明知身為執行法官在發生執行財產交接爭議暴力事件,應到場制處理,而動作遲緩,延誤時機到場處理,到場后又不負責任地組織交接,致使當事人非法占有了非執行財產8000多萬元,已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多次向眉山及四川省反映無效的情況下,我以一個老黨員、一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中央領導反映,希望您在百忙中過問此案,責令檢察機關依法立案追究李玉書、江明的刑事責任,及早為我公司挽回經濟損失。
以上情況句句屬實,如有不實之處,愿負法律責任,愿意受到黨紀處分。
四川金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宋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