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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環保衛士吳立紅被構陷敲詐勒索罪入獄3年!
2012-08-09

(2007-08-13 21:12:22)以下連接是新華網

http://www3.xinhuanet.com/chinanews/2007-08/10/content_10831080.htm

在被逮捕四個月之后,有太湖衛士之稱的民間資源環保人士吳立紅涉嫌敲詐勒索案本周五將開庭審理。吳立紅曾經長期舉報太湖周邊企業污染問題,而今年太湖又發生嚴重的藍藻災害,吳立紅案件曾經引起海內外媒體極大關注。

吳立紅是江蘇宜興市周鐵鎮農民,上世紀90年代以來,他就開始頻繁舉報太湖周邊企業違規排放污染物等一系列環保問題。據媒體報道,他曾經先后舉報過200多家企業廠家。 

在環保方面的工作讓吳立紅贏得了媒體和大眾的注意,2005年,吳立紅先后獲得中央電視臺年度感動中國候選人提名,以及當選十大環保杰出人士。但是,吳立紅的舉報活動也引起了當地政府和企業的不滿,他為此失去了工作,還曾經被污染企業員工打傷。

今年413日,江蘇宜興市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為名,逮捕吳立紅。據警方稱,吳立紅曾經威脅部分企業,如果不給錢的話就要舉報他們的污染問題,或者是對方的工程建設無法獲得審批。由于吳立紅的環保人士身份,他的被捕曾經引起了部分媒體質疑,認為是有人以經濟犯罪為名對吳立紅進行打擊報復。今年56月間,太湖流域爆發大規模藍藻污染事件,更是讓地方政府遭受了巨大壓力。

面對諸多責難,地方政府堅持認為,吳立紅被逮捕在前,藍藻污染事發在后,兩者并沒有直接聯系。對于政府方面的這種說法,吳立紅的妻子許潔華表示:這個案子的本身與污染是沒有關系。他們就是這樣,他們不會說因為搞環保所以把你抓起來。肯定會找個其他理由,就和其他人一樣,說你敲詐勒索。

 

吳立紅案件原定于612日開庭,但辯護律師朱曉燕女士在此前發現吳立紅身上有傷痕,他自己也表示在獄中受到刑訊逼供,因此律師方面要求暫緩開庭,并提出驗傷。在本次開庭之

 

前曾有媒體采訪朱曉燕律師,但她只是確認周五開庭的消息,并沒有透露驗傷是否進行,以及結果如何。吳立紅被捕已經四個月,在此期間,官方不允許妻子許潔華以及家人探視,還試圖阻止他們接受媒體采訪。

 

許潔華表示,現在開庭在即,自己心情復雜:一方面,我想吳立紅能夠盡早出來,回到我們家里來,因為他被抓已經將近四個月,我們家人非常想念他。也不知法官會對他又怎樣的(判決)結果。我希望有一個公正的結果,能夠無罪釋放。

 

以下博文是轉載,質疑記者以的誣蔑報道

 

http://cache.baidu.com/c?word=宜興;農民;吳;立紅;敲詐勒索&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0fa27901000b8z.html&p=80769a468ed25aff57ecce2f56&user=baidu

 

新華社記者王駿勇為何"未審先判"吳立紅?

 

昝愛宗

被新華社記者指責為"號稱'民間環保衛士'"的無錫市宜興"農民"吳立紅,2007810日被戴上"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帽子,一審被江蘇宜興市人民法院當庭作出有期徒刑3年判決的,其中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這個報道是
新華社記者王駿勇200781023:12:30在新華社的北京新華網發布的。
看到這個報道,我第一反應就是報道"內容"似曾相識,為什么呢?


原來,兩個月前的65,新華社記者王駿勇已經"未審先行宣判"吳立紅的罪名了。王駿勇記者65這樣報道:"據悉,吳立紅以舉報、媒體曝光所謂'環保'問題相要挾,敲詐勒索、謀私斂財,蓄意已久,他曾在日記中把敲詐勒索對象分門別類,制定敲詐額度。"200767見于新華網,稿件來源:新華每日電訊7版)

 


既然吳立紅前面已經"、謀私斂敲詐勒索財,蓄意已久",后面果然是"罪成立"。敲詐勒索810,新華社記者王駿勇這樣報道一審判決:宜興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立紅以非法占有

 

為目的,以給東方廠設置業務障礙相要挾,兩次索得人民幣1.5萬元,數額較大;吳立紅還通過私刻企業印章,虛構事實,騙取人民幣3萬元,數額較大。吳立紅的行為分別構成罪、詐騙敲詐勒索罪,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等于該法院對公安、公訴的指控依法給予了一一確認。


看新華社65的報道正是這樣寫的:宜興警方依法查明,200310月至200412月期間,吳立紅從宜興市環保局得知常州某除塵設備廠(作者注:即東方廠)承接了江蘇某鋼鐵有限公司(作者注:即宜興市乾震鋼鐵廠)一起環保任務,即找到該廠業務經理戴某(注:

 

業務員戴燕華,現任公司經理),自稱"環保衛士",與省、市環保部門領導有較密切的個人關系,以其能阻礙該廠順利結算工程款及通過工程環保驗收為要挾,向戴某索要所謂的"業務費"。戴某擔心吳立紅制造麻煩,先后兩次將1.5萬元人民幣交給吳立紅。


對于810的法院判決書,幾乎是按照這個步驟一步步"確認"——


8月10,宜興市法院經審理查明也是兩次"
索得"人民幣1.5萬元。兩條新聞,同一個人的報道,卻有明顯的區別:警方認為吳立紅是拿了常州某除塵設備廠(即東方廠)的錢,而法院查明吳立紅拿的也是東方廠的錢,只不過與東方廠簽訂供貨安裝協議的是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而非前面警方依法查明的承接了東方廠業務的江蘇某鋼鐵有限公司(即宜興市乾

震鋼鐵廠)。如此重大誤差?到底是公安查明的正確,還是法院查明并確認的正確?如果兩個中有一個錯誤,新華社就應該更正,不要誣陷吳立紅,要實事求是地報道。


再仔細看新華社810報道:200310月,被告人吳立紅得知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以下簡稱東方廠)與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冶金公司)簽訂了袋式除塵器供貨安裝合同的信息后,先后找到東方廠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稱自己是"環保衛士",與省、市環保部門有較密切的關系,以該業務不給他參與,就通不過環保工程驗收及結算不到工程款相要挾,以"業務費"的名義索要錢財。2004年春節前(春節為2004122),被告人吳立紅又通過手機短信向東方廠索要3萬元。東方廠擔心吳立紅阻撓結算工程款,分兩次給吳立紅1.5萬元。
新華社同一個記者,卻有兩份明顯有差異的報道,而且不同的事情卻都一個相同的"犯罪方式"——先后兩次將1.5萬元人民幣"業務費"交給吳立紅:前一個是65報道指吳立紅在2003 (春節為2004122),"又通過手機短信向東方廠索要3萬元"——既然是"",說明前面還有"——可前面根本就沒有提到。如果沒有,為什么記者要寫上""呢?所謂東方廠擔心吳立紅阻撓結算工程款,分兩次給吳立紅1.5萬元",給來給去,不還是這1.5萬元嗎?為什么后面還有個""字呢?懂得簡單算術的人都知道,兩個1.5萬元正是三萬元。新華社記者于810一審宣判后""這樣寫下了另一個"犯罪事實"200412月,吳立紅私刻了東方廠的印章,購買了

 

空白的收款收據,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據的交款人欄、摘要欄、金額欄分別填寫了"宜興市乾震鋼鐵廠""東方廠(工程款)""三萬元正"等內容,并在該收款收據上加蓋了私刻的印章,

 

吳立紅持該收款收據至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以東方廠的名義收取工程款,從乾震鋼鐵助材廠獲取現金3萬元。


西祠胡同論壇上一個署名"來到無錫30"的人這樣發帖子,其中用非常準確地描述提到:"220041224,吳立紅找到宜興乾震鋼鐵助材廠董事長陸乾,謊稱代常州市武

 

進東方除塵設備廠收取工程款3萬元,陸乾要求吳立紅出具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的收款憑證,吳立紅即偽造了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的印章,并自購票據,騙取乾震廠現金3萬元。"


可這個帖子和新華社記者的報道一樣,里面都是有疑問暴露:比如65前面提了"常州某除塵設備廠(作者注:即東方廠)承接了江蘇某鋼鐵有限公司(作者注:即宜興市乾震鋼鐵

 

廠)一起環保任務",可后面810日卻又稱"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以下簡稱東方廠)是與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簽訂的協議",既然后面的東方廠沒有與宜興市乾震鋼鐵廠簽訂協議,那么,為什么吳立紅能夠"突發奇想"地用私刻的東方廠印章蓋章的收款收據,

 

給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以東方廠的名義收取工程款,并最終"從乾震鋼鐵助材廠獲取現金3萬元",騙子騙錢真的這么容易嗎?如果真像網絡上帖子所言,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只是從總包給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取得了其中一部分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設備安

 

裝除塵業務,乾震鋼鐵廠就沒有義務付出吳立紅安裝費,也不應該直接付給東方廠,只需與十七冶結算就可以了。可疑問就在這里,一個堂堂大企業——乾震鋼鐵助材廠的董事長陸乾(肯定不是初傻子),為什么偏偏相信一襲農民的吳立紅,并愿意給他3萬元?最后這3萬元

 

和前面指控的1.5萬元,都成了吳立紅的敲詐勒索和詐騙罪證,最后吳獲刑三年。
8
10日,新華社的報道是這樣寫的:200412月,吳立紅私刻了東方廠的印章,購買了空白的收款收據,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據的交款人欄、摘要欄、金額欄分別填寫了"宜興市乾震鋼鐵廠""東方廠(工程款)""三萬元正"等內容,并在該收款收據上加蓋了私刻的印章,吳立紅持該收款收據至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以東方廠的名義收取工程款,從乾震鋼鐵助材廠獲取現金3萬元。


65新華社同一個記者王駿勇所報道的"20063月至20071月間,吳立紅又以曝光污染問題相要挾,敲詐勒索有關單位現金4萬余元",卻在810沒有再提到。但是,他卻在810提到這么一個事實:江蘇宜興農民吳立紅涉嫌敲詐勒索、詐騙一案在宜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立紅的家屬、新聞媒體記者及當地群眾等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后,我只見新華社一家(境外不算)在報道,難道他報道中提到的"新聞媒體記者"不是自己而是別人嗎?事實上,吳立紅家人透露,當時,美聯社、紐約時報等多家境外媒體也前來采訪


   
今年39歲的吳立紅家住江蘇省無錫市宜興市周鐵鎮,華社記者已經把他已"丑化"的歷史公布出來了:20028月曾因擾亂社會秩序被宜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7413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524被依法提起公訴,宜興市人民法院于810下午開庭審理。
看來,新華社記者王駿勇對吳立紅"厚愛有加",非常巧合地在65世界環境日這一天

把吳立紅被捕的消息公布出去。當年的環保日主題是"污染減排,共建環境友好型社會",可對于"環保衛士"吳立紅來說,真是一個大的諷刺。他為了環保事業,還于2005年先后獲得中央電視臺年度"感動中國"候選人提名并當選十大環保杰出人士,可不幸卻因此進了監牢——還在"號稱'環保衛士'"之外多了兩頂帽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


8月10下午5
點多,天網黃琦接到吳立紅妻妹許靜華電話稱,宜興法院當天下午230分開庭審理吳立紅案,審判剛結束,吳立紅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成立,還處罰金3000元,追繳非法所得45千元。許靜華解釋吳立紅向東方廠業務經理戴燕華索要業務費1.5萬元及另一筆3萬元:"這些都應該是吳立紅的工資"。目前,吳立紅及家屬都已提出要上訴,上訴法院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立紅被抓等待審判的6月份,無錫太湖藍藻又一次大規模爆發,自來水發臭,居民飲用水告急,引起人們對發展與生態環境關系的深刻思考。令人痛心的是,水污染在我國是普通現象,相對歐美日發達國家清澈見底的河流,十年國家投入巨資和人力治理太湖污染,何效之有?越治湖越污染,治理者的顏面何在?

 

今天,新華社下面分社的記者還能在這個真真假假的被污染的世界看清楚真相、告知人民之真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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