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人走路騎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他的名字將可能出現在所在單位的內部通報材料上,其獎金發放、先進評比也可能受到影響。南京市有關部門正在醞釀中的這項政策,經當地媒體報道后,引發了市民的熱議。
我支持將處罰反饋單位(江蘇省江都市郭小華)
對于南京“行人闖紅燈反饋單位”,筆者表示支持。
為何支持?理由一,亂世當用重典。南京市從
理由二這也是單位的需要。細節體現一個人的素質,闖紅燈也正是一個人素質的體現。這樣的通報,對于單位了解職工無疑起到了很大的輔助作用。單位即使不處罰不扣獎金,那在提拔在使用時,這也是一個參考,這樣的人值不值得提拔重用,確實值得單位考慮。
理由三,這與隱私權無關。如若說通報違法行為侵犯隱私權,那么是否法院還不能宣讀判決公告?我們現在提倡建立公民信用檔案,闖紅燈等細節行為最能體現一個人的素質,這也應是信用檔案所需內容。
罰款不是目的,通報單位也不是目的。如若你不闖紅燈,何必對“行人闖紅燈反饋單位”表示出如此之憂?
“闖紅燈扣獎金”也有好處(南京晨報社王石川)
對許多在職人員來說,闖了紅燈,通知其單位,這是一種精神上的施壓;扣發獎金、影響評比,這是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懲罰。面對這些懲罰,稍有自尊心的人勢必不會無動于衷,稍有記性的人日后就會收斂。
而且,單位介入也有現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違法者的所在單位有權對違法者進行安全教育,至于如何保證安全教育的效果,所在的單位當然可以斟酌,甚至可以配合交管部門扣發違法者的獎金了。
對亂闖紅燈的現象,也許不必上綱上線,但我們不容回避的是,較之歐美國家,我們闖紅燈的現象確實頻繁。這就值得我們深思,為什么闖紅燈一直根除不了?我們更需深思的是,“闖紅燈扣獎金”與其說是交管部門的悲哀,說明交管部門“黔驢技窮”,不如說是闖紅燈者的悲哀,一個思維健全的成人為何非要做連孩童都知道不妥的行為?以至于雞飛狗跳鬧到所在的單位。
扣獎金的錯誤重于闖紅燈(中國商報社鄔鳳英)
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完全把兩種不同法律關系給混淆了。警察和公民之間的關系,是國家司法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公民如果違反了這個義務,警察就有權依法對他進行處罰。公民和他所服務的單位之間的關系,卻是兩個平等的民事權利主體之間的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他們之間的契約決定,超出這個契約規定的,則互不承擔義務。
南京這項醞釀中的“新政策”,其實質是要讓違反交規的公民所在單位———無論是“學校、政府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代行司法處罰權了。這個錯誤的性質之嚴重,遠遠超過“闖紅燈”,因為這是讓沒有資格行使國家權力的“單位”來行使國家權力,屬于私相授受。
如果這個邏輯推展開來,則單位的權力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逐步侵入個人們生活空間,公民在社會上乃至家庭中的任何行為,都可能成為單位對員工進行處罰的借口,整個社會結構又會逐步向“政企合一”的方向倒退,而這和改革開放以來,公民逐漸從“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的大趨勢是相悖逆的。
此舉違背了法律的德性(河南信陽師院朱四倍)
對任何社會來說,秩序先于其他一切價值,因此任何人都無一例外地需要接受管理。正因為如此,闖紅燈通報單位、扣獎金等就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合理性的取得,在筆者看來,卻是以公民權利的損失為代價的。這是由于權力行使者不按照權力所有者的整體意志,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情緒來行使的結果。
眾所周知,公權力保護的是普遍性的、公共性的利益,也可以說社會公共利益本質上就是普遍的每個人的利益。如果公權力被當成部門自身的工具,就嚴重違背了公權力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功能,就有可能使社會陷入混亂。
法治社會追求的是一種法治下的安全。法治下的安全首先是個人的基本安全,只有處于法治下的安全,才能形成法治下的秩序。闖紅燈扣獎金無助于法治秩序的形成。
著名學者福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列舉了“什么不是法治”的八條規則,僅就其中的“規則對人的行為規定得太過苛刻”來看,就極易產生此類“不是法治”的規則的可能性,違背了法律的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