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務員因為使用家電不慎被燒傷,在無人送往醫院的情況下,雇主卻惡言相向,“憑什么讓我送你去醫院?”家政服務公司也說責任由家政服務員自己承擔,一邊卻是家里人催著要錢給父母治病。
法學博士王竹青在其《中國家政服務業法律問題研究》一文中指出,因為缺乏統一的行業管理及法律、法規的保護,家政服務員面臨著客戶及家政公司兩方面的困難,客戶及家政公司侵犯家政服務員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任意克扣工資、超時勞動、節假日工作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等。與國際公約及我國《憲法》的規定相比,家政服務員并沒有普遍得到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別是住家型的家政服務員,其住宿成為工作的一部分,而有的家政服務員住宿條件很差,往往被安排在客廳或者儲藏室住宿。就職業培訓來說,調查的數據表明,有60%左右的家政服務員要自己出資進行培訓,對于收入很低的這一群體來說,培訓的負擔過于沉重。另外,家政服務員的工作時間長、休息時間短以及公共假日的報酬問題表現的也比較突出,但最為嚴重的是家政服務員沒有福利待遇,不能享受社會保險,這是對其生存狀況的最大威脅。
在我國,國際公約是不能直接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的,要轉化為內法才能適用。而家政服務在我國又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疇,而且我國沒有其他相關法律或者法規來調整家政服務員關系,沒有專門的部門法來保護,家政服務員應得的勞動權益就無法維護。
為此,楊大文教授建議在《勞動法》中單設一章,專門規定家政服務業的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問題,關于家政服務的法律規范,可以在現行《勞動法》的基礎上增加相關內容,通過立法技術上的調整來解決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