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街頭、車站、地下通道……一些扮演“學生”、“母女”、“老人”、“殘疾兒童”等“角色”的“職業乞丐”頻頻出現,他們的出現給城市交通、環境衛生、疾病傳播、社會治安等帶來了許多棘手問題。
說起乞丐,古已有之。可到了今天,面對乞丐,這錢給還是不給,真叫人非常矛盾。有關人士認為,“職業乞丐”以掙錢為目的,卻不勞而獲,必須封殺。但面對一個站在眼前的乞討者,很難辨別他是否為“職業乞丐”。
乞討作為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是否應該得到承認?是否應該限制乞討活動的時間和區域?如果立法,是否能夠解決問題?
一種聲音:乞丐也是人,我們一樣要用以人為本的精神來對待他們。乞討和流浪是一種生活方式,任何公民都有權利選擇這樣的生活方式而不被干涉。在我們現行的法律和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里,都沒有規定乞討是違法的。只要乞丐的乞討沒有觸犯法律沒有給他人帶來不便,我們有什么理由去干涉他們?
另一種聲音:主張限制乞丐的乞討活動,最好從法律的層面來解決。之所以要限制,因為人是社會的人,不是孤立的,當你乞討的權利已經侵犯到他人的時候應該辦?我們要保護大多數人的權利。除此之外,當然還要完善社會救助體系,這樣可以使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老弱病殘者能夠得到救助,也使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有勞動的機會。
第三種聲音:現在的乞討現象已經不是過去的單純乞討,而形成了一種變態和不顧扭曲人格的謀生手段,一些乞丐不是真正的無法生存,而是利用人們的善良施舍進行變相的行騙,助長了不勞而獲的不良風氣,應該予以取締。老百姓看到這樣的“乞丐”完全可以不理睬,這不是人性和道德問題,而是應該一起痛斥
其實,我認為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乞丐都是我們這個社會的成員,這個共同體就是我們的安身立命之所,我們不僅僅要在里面生存而且要更好地生存,包括承擔我們作為共同體一員的應有的義務。這就要求每一個人都要注意自己的德性,都要注意我們應該為這個國家和共同體做些什么。對于有能力的人來說,我們要有一個寬容和慈愛的心態,對于那些真正處于困難境地的人要寬容,在可能的時候要去提供自己可能的幫助。對于那些因為窮困而不得不行乞的人來說,在實施乞討的行為時也要維護自己的尊嚴,注意自己的個人形象以及行乞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