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應不應該實行實名制,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在爭議聲中,信息產業部目前正在制定《通信短信息管理辦法》,將對手機用戶實行新的實名制管理,而福建泉州更是先行一步。
3月20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泉州已經從3月9日起,實施了手機實名制管理。信產部的《辦法》尚未出臺,泉州是依據什么實行手機實名制的呢?從報道的情況看,是“共識”。
“為了堵截虛假信息詐騙犯罪,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與當地移動、聯通、電信、網通、鐵通等5家通訊運營商取得共識,從3月9日起,入網這5家運營商的手機與小靈通用戶,都必須實用實名登記。”如果不是媒體報道時遺漏了消費者也是同意實名制的這一重要信息,那么,人們就有理由發問,消費者缺席的共識能叫共識嗎?撇開消費者,人家相關幾家坐下來一合計,就決定了消費者必須實名登記,這種做法未免也太不禮貌、太不講道理了吧?
共識就是共同的認識,共同就是屬于大家的、大家一起(做),現在的情形卻是,消費者被撇在一邊了,老爺不親舅舅不愛,還美其名曰這是依據共識行事!眾所周知,最與實名制相關的便是消費者了,因為實名既不是實公安的名,也不是實移動等等運營商的名,而是實消費者的名!所以,要想通過形成共識的方式實行實名制管理,最不該遺漏的就是消費者的認識,沒有消費者參與的共識就不能算是共識,充其量是另外那相關幾家的共識!
實名與否,與消費者的權益是相關的。購買手機的用戶,原來用5分鐘就可搞定的事情,實名管理之后,要耗時20分鐘甚至半小時之久!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個多耗時的賬要不要算?記者采訪現場,一位用戶質問得好,他說:“我知道,這項措施是為了防止虛假信息詐騙,但這是公安局的事,憑什么讓我這個守法公民埋單?”此外,像不贊同手機實名制的人們擔心的那樣,還有消費者隱私暴露等問題果然出現,那么那些賬也都應該細算一下吧?細算之后的總賬,對消費者而言,就絕非是可有可無的權益,那么,公安、移動等幾家,有什么權力無視消費者的上述權益,擅自決定消費者必須如何如何?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的一重意思就是,公民可以發言,也可以不發言,可以具名發言,也可以匿名發言。具體到公民使用手機問題上就是,公民可以使用實名手機,也可以使用匿名手機。手機實名制,顯然限制了公民的此種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的一重意思就是,公民可以具名通信,也可以匿名通信,換言之,公民用實名手機通信,也可以用匿名手機通信。通信秘密的一重意思就是,公民可以不令第三者獲知通信信息,而通信信息就包括發信人、收信人姓名。手機實名制,顯然侵犯了公民的此種憲法保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因此,在憲法框架內解決問題,必須尊重消費者的選擇,如果消費者愿意實行手機實名制,放棄憲法明言保護的相關自由,那么,就實行實名制;如果消費者不愿意放棄相關自由,那就不能實行實名制。又或者,我們修改憲法相關條款,也是一種可以考慮的途徑。豈能在消費者不參與的情況下,僅只依據另外幾家達成的“共識”實行實名制?
在我們這個依法治國已然成為國策的國家,在我們這個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時代,想不到竟然會出現不問消費者愿不愿意,也不管《通信短信息管理辦法》出未出臺,就直接讓消費者接受手機實名制的事情,這豈非怪事一樁?難道,消費者不是國家公民?難道,消費者不是時代主人?難道消費者都是隱藏在我們國家的坑蒙拐騙之徒,所以必須對他們進行“有罪推定”?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