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敢出庭作證,當事人欲哭無淚,法官愛莫能助,這樣的例子并不鮮見。近期,針對北京某醫院保安祁利剛出庭作證該院見死不救案,央視《東方時空》的一份調查表明:84%的人贊同祁利剛的正義和良知,但只有45%的人表示自己也會這么做,原因是79%的人“擔心受到打擊報復”。(4月12日《東方時空》)
近八成人不敢出庭作證原因是“擔心受到打擊報復”,這種局面的出現無疑是讓人痛心的。作為法制化進程中的一個舉證調查樣本,它的預警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人們對正義與良知的認知和喚醒。面對越來越多的證人選擇沉默以及出庭證人屢遭報復的現實,這個數據的矛頭直指我國脆弱的證人保護體系:面對社會發展中不斷涌現出來的糾紛和法律訴訟,是放任信任危機愈演愈烈,還是就此果斷采取行動保護證人開口的勇氣?
作證是有風險的,祁利剛一度失去工作就是明證。所以,對于人們的擔心,我們顯然不能簡單地指責,因為我們很難要求所有的群眾都能像祁利一樣剛,不計個人的得失成敗,畢竟,自我保護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本能。對于大多數而言,只有在確保自己的權利和安全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才能夠有勇氣并放心大膽地去幫助別人。但從84%的人贊同祁利剛行為的調查數據而言,我們又能夠看到這樣一個可喜的事實:絕大多數人內心深處還是渴望維護良知和正義的,換句話講,在一定的前提下,他們是可能并樂意出庭作證的。這個前提是什么呢?是確保自己的安全,給他們一份敢于開口說話的勇氣。
實事求是地講,我們國家也有保護證人的相關規定,譬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但是,這種規定有些過于抽象籠統,至于如何保護證人、誰來保護、如何鼓勵等都沒有明確規定,操作性難免不強。在這種情況下,要想解決證人不敢作證、不敢出庭問題,最關鍵的一步就是細化和完善證人保護制度。細化后的保護制度,應該不僅包括證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還應該包括證人的勞動權利和財產權利等,確保他們不會因為出庭作證而失去工作或者各種法律賦予的權利。
以祁利剛為例,他在出庭作證所屬醫院見死不救后,一度失去了工作,并為作證損失了不少交通費、誤工費。對此,法院和檢察院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對其所在醫院進行處理,并給予祁利剛相應的保護和物質補償。畢竟,祁利剛出庭作證是在幫助司法機關工作;政府部門則應該考慮給祁利剛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幫助他遷移到其他城市生活。而做到這些的前提,是確立保護證人的國家責任,即建立完善的保護證人制度,或者出臺單獨的《證人保護法》,讓證人能夠出庭作證后正常地生活。
我們有理由相信:當證人保護制度逐漸建立并完善之后,證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切實得到保護的時候,那比例為84%贊同正義和良知的人們,在法庭需要他們的時候,會有更多的人主動站出來,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到那個時候,舉牌、哀求、跪求證人的局面也就會隨之逐漸消失,否則,那愿意出庭的45%也會逐漸萎縮下去,直到“萬馬齊喑”的出現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