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任環保局局長、中華環保基金會理事長曲格平這樣評價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環保狀況:改革開放以來的25年間,環保計劃中定下的指標從未完全完成過。(4月13日《新京報》)
正如曲格平所強調的,“環保計劃也是國民經濟計劃中的一部分,和其他計劃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我們應該看到,計劃一旦被制定并公布,在公眾就是監督的依據,在政府則是責任的認領。在責任語境下,“環保指標25年從未完成”的“工作業績”,無疑是環保執法失敗的體現。
雖然環保現狀早已間接告訴了我們答案,但是如此糟糕的“工作業績”竟然是被若無其事地表達出來,我們看到的是,公眾的監督權無形被架空了,剩下的是封閉于真空中的權力,自己體諒自己的難處、自己原諒自己的過失、自己滿意自己的業績。然而權力是沒有權利自我體諒、自我欣賞的,因為權力是來自國民的授予,業績評價權自然只能由后者把持。在對權力的評價規則中,我們不同情弱者,我們只推舉強者。因此在一個正常的評價機制中,環保計劃連年不能完成是不該被容忍的,容忍即意味著縱容,環保執法就會落入失敗的慣性而不思悔改。“環保指標25年從未完成”正印證了這一點。
環保執法連續失敗了25年,按照“權責對應”的原則,公眾當然會憤怒地質問:誰承擔了“環保指標25年從未完成”的后果?有多少官員因此被評定為“不稱職”?
《環境保護法》規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是環保執法失敗的第一責任主體,他們為“環保指標25年從未完成”接受了怎樣的懲罰?《環境保護法》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可是,地方政府在追求GDP高速發展時,又是怎么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呢?
我們不缺環保政策,不缺環保法律,不缺環保制度,我們唯一缺乏的是對責任的承擔。責任缺失是環保執法屢戰屢敗的根本原因。不但官員無須為環保執法失敗承擔責任,就連違法排污和不執行環境管理制度的企業,也無須為破壞環境承擔成本。大多數企業,包括國有大型企業在內,不但沒有養成保護環境的習慣,反而一直保持著破壞環境的慣性。
執法者不承擔責任,破壞者也不承擔責任,無辜者卻承擔了全部的責任,乃至于把可貴的生命都搭了進去——這是“環保指標25年從未完成”背后錯位的責任承擔格局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