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人日報》一項調查發現,現在一些申請低保的對象寧愿吃低保,也不愿再就業;有的人甚至為了享受低保,不惜采取種種欺騙手段。據報道:海南省的低保戶中,有近三成有勞動能力的人賦閑在家,沒有參與再就業。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愿意接受有關部門安排的就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維護社會公正、協調社會利益的重要保證。制訂該項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但目前一些人利用這項制度來逃避勞動,“低保養懶漢”的現象引起了我們的思考。
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首創于上海,至今已有23年歷史。應該肯定,20多年以來,這項制度在解決部分群眾的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
自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也就是說,當一個的合法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生活發生困難時,有權得到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只規定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這兩種情況包括: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待遇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條例》并沒有規定,對不接受政府推薦就業的低保對象,該如何處理。這樣也就難怪一些身強力壯的人,完全具有勞動能力而不愿勞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全部是由政府財政撥款,如果讓一些有勞動能力而不勞動的人享受低保,不僅縱容了這些人的懶惰思想,違反了當初制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而且對國家財力、物力也是一種浪費。
為了避免或杜絕這種“低保養懶漢”現象,筆者認為,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明確凡在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申請人,不接受推薦就業,或不接受職業指導和就業培訓的,不予受理低保申請。已享受低保的人也要取消,并追回其所得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只有這樣,才符合制訂低保制度的初衷,真正讓城市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真正得到溫暖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