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至2008年,全國將實施“保護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等部委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各項工作。會議要求,公安部門要建立學校通報學生交通違法情況的制度,學生闖紅燈、跨越護欄等交通違法情況,公安部門將通知學校,并寫入學生個人操行評定中。(4月23日《三秦都市報》)
陳舊的行政思維慣性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前一陣南京“闖紅燈通知單位”的風波未平,“學生闖紅燈記入操行”就以更高的規格,進入幾乎板上釘釘的“制度化”議程中。但筆者覺得仍有必要對“學生闖紅燈記入操行”,表達個人的異議和不解。
此次“學生闖紅燈記入操行”規定,等于單獨將學生挑選出來,作為交通安全整治的重點針對對象,恐怕原因并不在于學生在交通違法中的表現多么突出,恰恰相反,就筆者的日常觀察,學生一般比成人更遵守交通法規。所以,筆者只能這么理解,此次交通安全整治對學生的“青睞”,并不是由于學生違法的高比例,而是當學生出現交通違法時,以學校為紐帶,可以學校、家長、社會共同監督,比起成人連結婚這樣的大事都無須單位過問,顯然“學生闖紅燈記入操行”比“員工闖紅燈通知單位”,具有更現實的操作性。
但是,法規制度不應該“挑肥揀瘦”,不能因為某個社會群體的易管制性,而強化其懲治力度,而對于其他監督成本較高的群體,采取寬松的政策。說得更嚴厲些,學生是所有交通違規者中,最為弱小的一群,“懲罰弱勢者”,則是最大的制度不公。
如今提倡高考“素質教育化”,已經有學生操行評價與錄取掛鉤的動議。此次將學生違反交通法記錄在“案”,等于是把交通違法的輕微事件,上升到升學之類的重大利益層面,意味著學生要付出比成人沉重得多的代價。
“懲罰弱勢者”,傷害了法規的公正性。學生比成人的自我約束能力相應更弱,更需要諄諄勸導。而法規對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人網開一面,卻把矛頭指向未成年的學生,讓他們接受法規與校規的雙重處罰,弱勢者遭遇強勢懲罰,法律法規“保護弱者”的原則豈能如此顛倒?
法律法規的終極目標是建立一個平等和諧的規則社會?!皩W生闖紅燈記入操行”的做法,卻讓學生怨氣、老師抱怨(更多的教育負擔)、社會質疑。這種充滿疑問的規定,何必如此匆匆行事
【來源:燕趙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