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德標準看叢飛現象——產生爭議的根源在哪里?
2006-04-26
叢飛走了——一個飽享贊譽和幾分爭議的人物。贊譽就不多說了,那么如此的奉獻行為為什么會產生爭議呢?根據筆者的經驗,人的直覺在相當的程度上是可靠的,盡管通常人們說不出具體的道理。比如,人們常說“公平正義”,把這四個字連在一起說,而不是說“公平公平”或“正義正義”,就是因為人們直覺上感覺到“公平”和“正義”二者是有差別的。就連羅爾斯這樣的大師,也只是把二者之間的關系歸結于“作為公平的正義”,別人(尤其是中國學者)把它理解為“公平即正義”,或者干脆就直呼“公平的正義”。整來整去,其實和老百姓常說的“公平正義”差不多。因此,不好清楚地進行解釋的東西,并不代表直覺不可靠。
去年,筆者對正義概念進行研究的時候,構建了一個“道德樹”,澄清了公平與正義之間的關系以及德性與善、道德與德性與善的關系、道德與倫理學之間的關系等等:
倫理學(道德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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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道德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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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行 惡 德性 (力量屬性) 善(狀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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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欲 非正義 自私 邪惡 自律(主內) 正義(主外) 無私 公平
而且,筆者得出了“善”(無私與公平)就是道德的最終判據的結論。其中,“無私”是針對個人或特定群體而言的,具有“主體性”;“公平”是針對個體或特定群體之間的關系而言的,具有“主體間性”。
現在,我們用這套標準來檢驗一下叢飛現象的道德性到底是不是道德的,為什么會產生爭議。叢飛為了救濟他人,使并不特別富裕的自己變得“一貧如洗”,甚至還欠下了大筆債務,這從奉獻的角度來說毫無疑問是值得肯定的。問題是,“奉獻”并非是道德的最終的、獨立的判據,因為,過度的“奉獻”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即對自身和家庭成員的不公平??赡苡腥藭f:“這符合‘無私’的原則”。這要看我們怎樣來定義無私,筆者去年給“無私”下的定義是“無私是不去追求額外利益的一種境界”。如何確定“應得”的或“正當”的利益呢?就是社會公平分配給一個人或群體的利益份額。這樣的定義有一個好處,就是消除了人們對于利己還是利他的爭論。這個定義說明,“利他”作為一個道德標準的不恰當性。人不應該一味地利他,而是在一定的條件下(發達還是不發達)每一個人都盡可能地實現公平,每一個人都有一定的與他人相差無幾的生存條件,只有這樣,才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如果一個人用借來的錢去救助他人,那么,他可能成為債權人眼中的不善之人;如果他用光了自己的資源而不得不用他方的資源來給自己看病,他實際上是給社會增加了一定的麻煩,盡管社會是愿意這樣做的。
叢飛現象之所以為不少人們所認可,是因為在這個現象中體現了人們之間的衍生道德性,也正是因為如此,產生了一定的爭議。叢飛現象肯定不是缺少道德的,恰恰相反,它表現出了某種超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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