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民警挨打了,在法制社會和“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悖論里血淋淋地拷問著“人性化執法”的濫觴。4月26日《新文化報》消息:違章的姐暴力抗法,15分鐘打兩個交警40耳光“那耳光抽得啪啪響,就在大街上,圍著五六十人哪!那女的不斷扇交警的耳光。 ”德惠市司機方先生看得目瞪口呆,而交警直直地站在那里,就那么挺著。
40計的耳光,若是精神不夠堅強的,只換位思考一下就夠暈眩的了。安提戈捏有句名言: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但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執法者支付了血的成本反倒捍衛不了個體的私權和尊嚴。民警執行公務,既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又是代表國家執法機關的權力話語,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公器,當暴力抗法、圍攻阻撓等等成為執法者脆弱執法權的反諷,我們有必要厘清“人性化執法”被極端誤讀后的問題——這幾年,“聽起來很美”的人性化執法成為輿論的寵兒,大抵是因為我們過往的執法缺乏人性——而悖論在于,法本身就不外乎“天理人情”的——于是結果是以犧牲執法者的執法尊嚴成全對“人性”的泛濫標榜,結果兩敗俱傷:一是放大了自由裁量,二是抹殺了執法者的正當執法權,譬如所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荒唐規定、譬如“與群眾爭執一次罰款N元”的游戲規則等是為佐證。于是,基層民警陷入了動輒得綹的迷局,那些安分守己的民警常常在被打罵、甚至下跪的過程路演里成了所謂“人性化執法”的花邊新聞,這到底是法治的進步還是悲哀呢?40計耳光,不知道能不能敲醒我們對“人性執法”的偏執誤讀。
首先是民警自衛權的尷尬處境使得“人性化執法”的天平過于傾斜。民警執法權的最剛性保障還是法律,但其執法行為又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其自衛權反倒成了真空。暴力襲警,實質上是對警察執法權威和執法尊嚴的挑戰,但在現實中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打警察這一違法行為的底線是什么,什么程度才能“還手”,如何“還手”……在沒有具體法律護身符下,民警只有采取“不還手”的策略,才能保證不會出錯不會受處理;其次,襲警成本的低廉也使得“人性執法”中對好警察的保護不夠“人性”。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襲擊民警造成民警傷亡的,比照刑法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罰,如果襲警未造成民警傷亡的,大多依據刑法妨害公務罪處罰,其他襲警情節輕微的,依據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以上這些法條處罰,都無法突出襲警行為的嚴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為國家執法主體的特殊性;第三,從英國、美國、新加坡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的慣例看,在刑法等法律中都規定有襲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專門注明將襲警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沒有執法權的保護,就無法真正做到對等的“執法人性化”。
對于“人性化”,我想講個真事:我們的空姐在飛機上被色狼騷擾了,但秉承微笑服務的人性理念,還得裝從容大度,最近派赴新加坡學習,于是提出這個困擾她多時的問題,問職能部門講學的高官該怎么處理,人家回答得也很干脆:給他一耳光。我們遭遇了40計耳光,這疼痛怕也不該只在民警的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