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身損害民事賠償上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再度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稍有不同的是,這次的導火線并非“城鄉有別”,而是“行業差異”、“收入差異”。
據《工人日報》報道,2006年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近日出臺,并將于5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新標準”的要點在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將根據事故受害者從事行業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為標準,核算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數額。
以死者生前職業作為死亡賠償的計算標準,較之過去受到公眾強烈質疑的“城鄉二元分法”,在賠償的“等級觀”上無疑是更進了一步。我們得坦然承認因職業不同而收入各異,即便從事同一職業,收入也未必一致。這又恰恰可用來反駁此“山東標準”——如果我們以最大的善意,來揣測此標準的出臺仍是指向了“公平”與“公正”的話,那么,它的方向卻依然是失敗,只不過,這次錯得更遠。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到重慶市“城鄉有別,同命不同價”的個案;從對來自農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鎮居民生活標準計算賠償的“安徽標準”,到此次“山東標準”的次第出場,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層面,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上長期存在的嚴重錯位,迄今仍未看到完全校正的跡象。
過去,我國民事法律中對人身損害的賠償,主要基點在于息事寧人,最初的賠償范圍主要在喪葬費、醫藥費、生活費等等內容。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已經迫切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調整范圍從基本的生存權層面,延伸到人們的幸福生活狀態中來,要求立法層面對損害事實剝奪受害人幸福生活狀態的后果,予以救濟。這種要求,直接地表現為對于生命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份尊重既包括對個體生命權的賠償,也包括對活著的人失去親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然而,近年來出來的一些賠償辦法,也僅僅是圍繞著受害人損失了多少直接費用、或喪失了多少預期收入作為解決之道,而很少去關注一個家庭失去一個成員對整個幸福家庭的生活狀態的影響,以及他們失去的精神利益。對死亡賠償制度賠償的對象,即生命價值,不應是一種物化了的金錢價值,而是一種觀念價值。這種觀念價值,不是存在于死者死亡后多少年的工資收入之中,也不是存在于其生前的消費金額之中,而是存在死者家屬的心中。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在事故中不幸遇難的受害人從死亡那刻起,其實已失去了任何獲得賠償的權利和能力。一個農民工的孩子失去了父親,和一個企業家的孩子失去了父親,我們能夠以不同的金錢來予以量化嗎?
在對“山東標準”的眾多質疑聲中,我們不想一遍遍重復“生命無分貴賤”的常識。“山東標準”雖非嚴格意義上的“立法”,但此種違背法治基本精神的行業內部規程在基層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中,卻有著等同甚至超越法律的效果。“指引”是法的功能之一。一旦“山東標準”得到嚴格執行,后果將會如何呢?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