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研究室新近公布了《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該《報告》用大量詳實的數據,描述了農民工的收入情況,至少涉及到三個數據。一是不同工資的分布情況: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二是月平均收入情況:2004年,農民工的月平均收入為780元;三是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的僅占13.70%,8至9小時之間的達到40.30%,9至10小時之間和10小時以上的分別占23.48%和22.50%(4月17日《新京報》)。
這樣的數據描述,固然能說明許多問題,卻未能說明一個最要害的問題:農民工的月收入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到底有多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就出臺了《最低工資規定》,要求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訂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標準至少兩年調整一次。要評價農民工的收入狀態,是否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無疑至關重要。
從現有數據看,農民工的月平均收入為780元,收入標準似乎不低。從能查到的數據看,目前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一類為690元;甘肅等西部地區相對較低,三類標準只有300元。不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相差如此懸殊,僅從農民工的工資分布情況看,恐怕看不出問題。單純從月平均收入看,已經遠超出最低工資標準,那就更看不出問題。但這里恰恰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各類休假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所以,要考量農民工的最低工資,就得考量農民工的工作時間。農民工實際的狀況是:“低工資、超強度、超時勞動現象非常普遍(4月12日《新京報》)。”《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所說的“每天工作時間”,不知是否包括節假日。即使不算節假日,86.3%的農民工也已處于超時工作狀態。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資1.5倍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要分別支付不低于工資2倍和3倍的工資報酬。可以肯定地說,如果考慮了農民工的加班因素,絕大多數農民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筆者去年在浙江參與過一次企業勞動工資的集體協商,結果發現,當地月收入上千元的農民工,如果嚴格按照《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測算,幾乎都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情況,勞動部門清楚,企業老板清楚,不少農民工自己也清楚。但檢查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時,大家檢查的都是月收入,至于背后的工作日、工作時,就成了一筆心照不宣的糊涂賬。由于農民工對加班后的工資收入尚屬滿意,這問題就處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狀態。
筆者以為,如果最低工資標準是合理的,普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不合法現象,就應予以糾正;如果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切實際,就應把偏高的標準調下來。不能以損及勞動法規的尊嚴,來遷就企業勞動工資的現狀。《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沒有涉及農民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無疑是不應有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