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各行各業都在向勞動者祝賀節日。有的評優頒獎,有的安排帶薪休假,有的組織聯歡娛樂,有的發放錢物。以前總是被遺忘的農民工也開始“沾光”了,于是便成了新聞熱點,“農民工享受×××待遇”成了各大媒體的專題。這些讓人看了當然很開心,感覺農民工不再是“二等公民”和“等外公民”了。
但是,在眾多報道中,有的并沒有反映真實情況,有的則純屬炒作。日前,我在媒體上讀到某廠農民工享受探親假并報銷往返路費的報道,覺得可喜可嘉,就趕到該廠調查。一了解,真實情況與報道宣傳大相徑庭。事情是有,出入卻很大,正式工基本工資全發、往返路費全報,而農民工基本工資只發五分之一,往返路費只報三分之一。盡管如此,這對于原來與探親假根本無緣的農民工來說,已經是喜從天降,他們已經感恩戴德了。但是,我們若是往深處想,如此不平等,還能樂得起來嗎?我想對媒體說,今后在報道農民工享受什么優惠待遇的時候,不要孤立地就農民工說農民工,而要綜合介紹,農民工是不是與其他員工享受同等待遇了。
員工之間的不平等現象,不僅表現農民工身上,在近年來聘用的“城市工”身上也不乏表現。一些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到一個新單位再就業,往往被當作臨時工來對待,成了企業的“二等公民”。我在采訪中發現,有一家大型企業,五一前發獎金是這樣安排的:同樣是優秀職工,正式工發3000元,臨時工發1000元,農民工發500元。這種三六九等式的不公平現象,在不少企事業單位司空見慣。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這三類群體在工資、社保、福利乃至政治待遇等方面,無不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待的情況,就連逢年過節發個錢物也是等級分明。
根據我國勞動保障法規定,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只要是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不管其戶口如何、家居何方、工齡長短,一律都是單位的正式職工,不存在什么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那種由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所謂的正式工、固定工的稱謂,從法定的意義上說,早已壽終正寢。只要是單位的員工,就應該在經濟上和政治上享受完全平等的待遇,要說還有區別,惟有在法定的涉及相關連續工齡方面的待遇有所不同,除此之外,應當一視同仁。
所以,當農民工和臨時工還在拿“芝麻”,正式工、固定工吃“西瓜”的時候,我們莫忘了平等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