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5月28日《半島都市報》報道,上班時間不準打招呼,不準說話,一經發現就罰款20元。按照這條規定,山東青島李村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員紛紛遭罰。
請不要因為此類事件的司空見慣而對其無動于衷,我們應該想一想,在很多小單位,員工下班要搜身、員工上廁所得按指定時間才能去……多如牛毛的此類制度,為什么會出現?表面上看,是因為單位的管理者只求單位利益而不顧個人權益,但從深層次來講,制定規則的隨意性,即“規則缺乏規則”,才是根源。
我們再看得深一點,“依法治國”在局部地區也有類似的尷尬,因為法令一樣可能淪為惡法。筆者試舉幾例——5月23日《人民日報》載,在蘭州買了私車,必須掛靠在單位或所在區的機動車駕駛員管理服務中心,并需繳納一定的管理費用,然后才能上牌,當地車管所說是為了防止駕駛員交通肇事后逃避賠償責任;4月20日《北京青年報》載,云南施甸縣一鎮政府民政辦公室規定:新人辦理完婚姻登記手續后,還要簽訂《婚禮交通安全保證書》,才領取到了結婚證。
以上地方政府部門推出的各種舉措,在看似“做好事”的背后,無一例外都是為了自己的目標,給他人的行為套上枷鎖。不但于法無據,而且一實施必然侵權。這樣的“依法治國”顯然不是真正的依法治國。
要想“制度管人”走入良性軌道,就需要先把制度管好。如果制度可以隨便出臺,制度就成了想圓就圓、想扁就扁的東西。這樣的話,誰是制度的推出者,恐怕都難保胡來
來源: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