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30日 國際在線
派出所、救助站、120,110四個救人的機構共同參與了一個患病流浪者的救助過程。最終的結果出人意料,一場先救治還是先救助的爭論之后,流浪者在救助站的門口孤獨死去。這是最近發生在長沙市芙蓉區救助管理站門口發生的一幕。(紅網5月28日)
這個悲劇中,是制度不完善的結果嗎?《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明規定了對流浪乞討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實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由市及區、縣(市)各級衛生部門負責確定救治定點醫院,由120就近送定點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待病人病情穩定后,由醫院負責通知所屬地救助管理站及時認定病人的屬類,確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要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予以救助??梢哉f,對于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完全的救助完全有規章可循,120應當承擔起責任來。
然而,這并不等于說派出所、救助站、110沒有責任。因為公權力機關在面對這些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時,有義務將病人送到負有責任的單位。因此,派出所在救助站不接收時,就應當找到120;而救助站在派出所將病人放在其門口時,也有責任將病人及時送往醫院,而不僅僅是打110或者120;110在接到120的電話要求其一起送病人時,也不該推諉。而造成他們最終沒有使病人得到醫治,我以為,根本上在于他們對待人權的冷漠意識。
這種對待人權的冷漠意識在這些部門的行為中表現得一清二楚。派出所將患病流浪者送到救助管理站不管不問了;而救助管理站則認為應該先送到就近的醫院進行救治,然后再來救助站接受救助,因此,救助管理站打了電話給110而就完事了;110則通知120到現場也不管事了;120檢查流浪者后,要求110共同將流浪者送往醫院救治,在110沒有同意后,120最終將流浪者留在了原處。靜靜的幾個小時后,流浪者孤獨地死去。他們眼中只有責任的推諉,哪有什么對待患病流浪者人權的尊重呢?
在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獲得幫助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米爾恩說,“普遍道德是七項權利的來源,這七項權利是嚴格意義上的人權,它們是生命權、公平對待的公正權、獲得幫助權、在不受專橫干涉這一消極意義上的自由權、誠實對待權、禮貌權以及兒童受照顧權?!弊鳛橐豁椈镜娜藱?,獲得幫助權就需要政府和公權力機關的保障,公民要享有這項權利的前提就是政府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傅立葉說:“凡是不能實現的權利,都是幻想的權利”。而要使公權力機關與公務員必須認真履行這一義務,關鍵在于要培養他們尊重和保障公民這一基本人權的意識,因為法律不可能對救助的每一細節規定得無比詳盡。所以,無論是派出所、救助站還是110,他們作為國家的機關都是負有救助義務的機關,他們應當負責將流浪者送到一個最妥善救助的接收單位,直至其得到醫治,然而他們都沒有履行,因為他們都認為制度沒有規定他們有這樣的職責,這就是一種典型的對待人權冷漠的意識。
反之,如果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都有尊重人權的意識,他們就會意識到公民獲得幫助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他們就會盡力將患病流浪者一直送到應該承擔救助的單位的手中,直至其得到醫治。即使法律沒有明確作出這樣的規定,他們也會在這種尊重人權的意識下,認識到履行救助患病流浪者是政府應當承擔的道義上的義務。
制度的不完善會殺人,但同樣在有了制度的情況下,沒有尊重人權的基本意識也會殺人。因為,盡管有了制度,但履行義務的機關和人員總是能找到一些理由來不履行制度,而其他相應的機關沒有強烈的尊重人權的意識,不督促相應機關履行義務或者及時伸手以援直接救助牌危難中的人們,那么等到人已經死亡后,再追究誰的責任都無法挽回人的生命。因此,爭論應該由誰來救助患病流浪者有意義;但在政府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中培養尊重人權的意識,讓公民的獲得幫助權不再落空,可能是更重要的! 作者:楊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