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30日 新華網
湖南長沙日前發生了一件讓人很寒心的事:派出所、救助站、120急救中心,三個救人的機構共同參與了一個患病流浪者的救助過程。然而在一場先救治還是先救助的爭論之后,三方都認為自己不伸出援手是有道理的,都選擇了拂袖而去,流浪者最終在救助站門口孤獨地死去(5月29日紅網)。
這件事之所以會讓人感到寒心,是因為上述三個機構,都是最應該承擔起扶危濟困的社會責任的。他們在一個瀕臨死亡、舉目無親的流浪者面前是這樣一種態度,民眾自然會產生疑問:今后萬一自己陷于危難之中,能夠指望他們嗎?如果不能,那么自己為什么還要納稅養著他們呢?他們還有什么理由和權利繼續存在呢?
我相信面對這樣的質問,這三家機構都會感到委屈,都能找到相應的制度規定為自己辯解:警察認為自己的義務就是將他送到救助站;救助站認為文件規定的就要先救治再救助;而120又認為除非是110送來的,否則他們不愿意救“無主病人”。人死不能復生,繼續在這些細枝末節上糾纏誰是誰非,意義不是很大,我這里想指出的僅僅是:他們實際上都是在用制度的具體規定,來反對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
以救助站值班人員拿出的那份《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為例,我們從文件的名稱就可以看出來,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是要對“生活無著”的人員實行“救助”而不是丟棄不管,其基本價值是要對他們實行人道主義。作為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在遇到具體規定有模糊或歧義之處的時候,首先應該考慮的應該是如何按照文件的基本精神行事,而不是利用這些模糊或歧義來推卸自己的責任。
當然,如果我們把所有的憤怒都傾瀉到卷入到這一事件的幾個警察、醫生和救助站的工作人員身上,那對他們也的確是有一點不公平的。誠如社會學大師馬克斯·韋伯所指出的那樣:官僚機器的組成人員之所以經常會表現出刻板、缺乏靈活性等“非人格化”的特征,是因為他們任何靈活機動行為都會帶來很多不確定性,會導致官僚系統出現紊亂,而他們無法承擔這樣的后果。
那么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修改相關規定,盡量消除其中的模糊和歧義,是一個辦法。但我們必須看到,由于無論怎樣詳盡的規定都不可能包羅萬象、預先考慮到所有具體情況,所以向具體工作人員灌輸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觀,使他們在沒有具體規定引導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按照制度的基本精神行事,才是一個根本辦法。 \
要做到這一點,關鍵取決于上一級機構對下級工作人員的“靈活機動行為”會作出怎樣的反應。我認為正確的反應應該是這樣的:如果他們的行為符合制度的基本精神,那么即便沒有具體的規定做依據,也應該進行獎勵,并承擔由此衍生出的成本,反之則對其進行處罰。具體到長沙發生的這一事件,我認為市政府應該對所有的當事人都進行處罰,理由就是因為他們都沒有表現出他們的職務所要求的人道主義精神。
制度是重要的,但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制度之上,還有更為重要的人道主義! 作者: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