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市臨澧縣一年近六旬的農村老太太滕自英在回家所乘坐的列車上撿了28個空瓶子,被懷化鐵路公安處石門縣火車站派出所拘留。雖然警察張海洋等上了1474次列車后就發現一個老太太在車上撿空瓶子,但一直跟蹤至石門縣火車站才將她攔截。滕自英辯解稱,自己在車上撿空瓶子,列車上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制止,也不知道鐵路部門有不準撿空瓶子的規定。張海洋說:“我們就是不讓你知道,好抓你們?!保?月1日《新京報》)
任何禁止性的規則,其目的是讓人們不再做規則禁止的事。而讓人不做規則禁止的事,首先就應該讓人知道規則的內容。人們一旦知情,就會調整自己的行為,不去故觸“法網”;而如果有人知道了禁止的內容仍然執意要去以身試法,那么,他只有為他的行為負責,接受處罰。
不論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一般禁止性規則的角度來說,只要不是法律(規則)明文禁止的,就是人們有權去做的。如果某種禁止性的規定是人們不知道的,那么,人們當然認為這里是自由的,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去行動的。但是,當人們按照這種預期行動的時候,執法者卻在后面偷著樂,等到他的行為終止的時候,執法者突然出現在你的面前,說:你違反了禁令,要抓你,不讓你知道,是為了有更多的證據。這種做法,說白了就是引蛇出洞,誘民入罪,然后懲罰。
因此,不公開、不透明的禁止性規則,讓人們手足無措。人們失去了自主選擇不去違反規則的權利,其行為是否合乎規則的要求,僅僅出于運氣,而不是主動地負責地選擇按規則行事。這實質上剝奪了每個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權利。這種不公開、不透明的禁令,不但達不到減少禁止性行為的目的,反而把禁令調整的人當成了隨時等待上鉤的目標而不是理性的平等的人,這是十分不道德的。
所以,雖然警方確實可能有一種不許揀空瓶子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警察沒有告訴老太太,他們有這樣一個禁止性的規則,也沒有在剛剛看到老太太違背規則的時候,就指出她的違規,而是眼看著她在不知情中違反規則,并且默許她繼續違反規則并最終抓捕她,這種以懲罰為最終目的的執法方式不僅極大損害了當事人的尊嚴與權利,更違背了禁止性規則的最基本原則
來源:大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