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農村老婦滕自英在孫女身患白血病后,從長沙回臨澧家中湊醫藥費。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車上撿了28個空瓶子,被懷化鐵路公安處石門縣火車站派出所拘留。此事經本報報道后,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和廣泛關注,紅網對此事的評論一日之間突破3000條。網友們大都認為,拘留決定“有待商榷”,并對“內部規定”的合理性深表懷疑。——28只出現在輿論聚光燈下的空瓶子,尷尬地顯出了它的蒼白。
盡管直到現在,廣鐵工作人員依然堅持認為“如此處理并沒有錯”,但以法理的視角,網友的質疑也不無道理。治安拘留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立法法》明確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行政處罰法》則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那么鐵道部門何曾有權以“內部通知”授予鐵道公安“治安拘留”的權力?
至于說到處罰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認定滕自英撿瓶子的行為“擾亂火車上的秩序”,決定對其處以拘留五天。而考之該法,“拘留五天”適用于其中界定的“情節較重”者。但是,僅僅是撿了28個空瓶子,能構成對于火車秩序的嚴重擾亂嗎?這自然有些匪夷所思,也就難免令網友錯愕且百感交集,以為中國的火車竟是如此“神圣不可侵犯之地”,也以為中國的火車竟然可以這樣“法外行駛”。
其實,法理之外,更有情理。說起來,此事件起于法律,執爭于法律,如今滕自英的兒子表示“如果鐵路方面不還我們一個公正,我們肯定將訴諸法律。”其實也還是希望解決并終結于法律。是的,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我們也都寄望于法治。但事實上,在一個諸元諧和的社會,法治卻并非惟一。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這個意思。也正是因此,我們的政府于“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之外,同時也提出了“情為民所系”的施政目標。
“情為民所系”這幾個字,好就好在可以質之于法律以及執法都必定是一個“近人情”的價值本源。然而當鐵道部門不憚于以一種有乖法理的形式,以“情節較重”的界定,來對待一位“第一次乘坐火車”的農村老婦,我們也就的確很難用一種樸素的情感去體悟這位老人的這番遭際了。
我們不應忽視滕自英那位正身患白血病的孫女,以及她已近身無分文的背景。這樣一位正遭受愛之痛與物質之乏雙重擠壓下的農村老婦,這樣對我們訴說她在派出所的情形:“我還把我為什么要撿礦泉水瓶的原因告訴了他們,我是為了賣點錢救我孫女的命啊,若不信,可以打電話向我兒子和女兒問問,但他們就是不打這個電話。”這段話,讀來當真是字字有淚了,而我們也就無從得知,彼時彼刻,相關人員到底情系何處了,我們所有人,則又將情何以堪了。
也許,直到今天鐵道部門依然對無錯的堅持,讓人不禁想到計劃經濟下鐵道部門長期的封閉型“小社會”形態所導致的某種“自成體系”,或者是壟斷行業固有的傲慢所產生的某種難以言喻的執拗。當然,我們也并不大好為此下一個結論。我們只希望藉滕自英事件提請社會的一些關注,如:產生于法理之外的“內部通知”,不應再有存在空間。同時,法律無非人情。對于一些并非主觀惡意的行為,鐵道執法部門也完全可以將心比心、網開一面。
具體到滕自英老人,廣州鐵路集團懷化鐵路總公司在獲悉她撿拾廢棄瓶子是為了挽救孫女的性命后,曾專門派人前往臨澧表示道歉,并給了4000元錢的贊助。雖然我們不太清楚這種專門的“道歉”喻示著什么,但真誠的贊助卻值得贊許。我們也正是在這種贊許的基礎之上,來一碼歸一碼地反思28只空瓶子所糾結的情理與法理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