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北京晨報》報道,25歲的胡新宇2005年研究生畢業后,在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從事研發工作。由于工作任務緊迫,胡新宇持續加班近1個月,導致過度勞累,全身多個臟器衰竭,于5月28日晚病逝。6月3日,記者就“過勞死”是否可以享受相應補償采訪了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關人士表示,“過勞死”不屬于勞動保障范疇,僅認定“過勞死”無法取得相應補償。
據報道,胡新宇工作前是個運動好手,他精通多種球類,讀本科時,經常連續踢足球五六個小時。但是,他到華為公司從事研發工作后,卻長期超負荷加班。因為公司有一個傳統,叫“床墊文化”——幾乎每個研發人員都有一張床墊,午休時,席地而臥;加班晚了不回家,與墊相伴;累了睡,醒了爬起來再干。胡新宇就是因為持續加班近1個月,導致“過勞死”的。
一個年輕有為的生命隕落了,對于他的死總得有人負責吧?但是,勞動部門卻稱“過勞死”不屬于勞動保障范疇,僅認定“過勞死”無法取得相應補償。那么,胡新宇“過勞死”真的不屬于勞動保障范疇嗎?
我們不妨看看我國《勞動法》第四章關于“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是,華為公司的所謂“床墊文化”,讓胡新宇長期加班。顯然,胡新宇的“過勞死”與長期加班之間有著必然聯系。對此,公司應該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賠償。但是,按照勞動部門的說法,胡新宇的家人是不是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呢?
再者,“過勞死”與因工致死并無本質區別。“過勞死”是因為長時間持續工作使一個人過度勞累而死亡。而過度勞累一般情況下并不是死者的自覺行為,而是工作任務過重、競爭激烈等原因而不得不長時間工作。因此,筆者認為,“過勞死”只是因工死亡的一種形式,也應該屬于勞動保障范疇,并獲得相應補償。
因此,不論是企業違反《勞動法》,迫使勞動者長期加班,還是因為工作任務過重,勞動者不得不長時間工作,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門怎能說“過勞死”不屬于勞動保障范疇呢?僅認定“過勞死”無法取得相應補償呢?
來源: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