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06日 光明網
金海燕
貴州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新華村農民杜應江,在本縣一黑煤窯打工,被垮塌的煤塊砸成重傷,礦主將他棄之不管,工友、家屬向縣安監局、國土局和煤窯所在的鎮政府求助,得到的回答竟然是:“這個煤窯沒有辦任何手續,是非法煤窯,礦主應負非法開采、非法用工的責任,農民工也應負非法參與的責任。”(5月30日《人民日報》)
雖然如今都說政府不能插手企業的生產經營,但一個企業在某地投產,必然要受到政府的監管:工商部門要監管企業經營范圍;稅務部門要依法收稅;安全部門要監管生產安全;勞動部門要監督依法用工;質監部門要監督產品質量……老板、職工和政府監管,形成了互相幫助、互相制約的關系,構成了和諧的生產關系。然而,一個沒有辦任何手續的煤窯,能在縣和鎮有關監管部門的眼皮底下,長期雇用民工非法組織生產,出現了嚴重的安全事故,監管部門卻一推六二五,礦主固然“應負非法開采、非法用工的責任”,“農民工也應負非法參與的責任”,就是國土部門不要負放任黑礦主非法開礦的責任、安監局不要負監督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勞動部門不要負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責任;鄉鎮政府不要負默認黑礦主非法開采、非法用工的責任。總之,出了問題責任都是別人的,甚至是受害人的,單單忘記了作為政府監管部門自己的責任。
因為礦主搞的是非法開采、非法用工,監管部門就可以放任自流,不監不管,如果大家都照此辦理,不到工商部門登記,可以隨便開公司;不到稅務部門登記,可以只賺錢不交稅;不到安監部門申報安全生產許可,出了礦難安監部門不來“找麻煩”,豈不是鼓勵大家都來搞非法開采、非法用工!
然而,如今出了礦難,我們確實經常聽到這樣的解釋:礦井屬于非法開采、礦井沒有開采證、礦井沒有安全許可證、礦長沒有資格證,似乎只要一說礦主開礦非法,監管部門就可以對礦難不負責任,至少可以認為找到推卸責任的借口了:他沒有到我這里來辦手續、他沒有請我們去驗收、我沒有發給他許可證就是不同意他開采,因此,以生礦難沒有我的責任,他非法開采,就得由他自己負責……所以,才會對奄奄一息的工傷民工說出:“農民工也應負非法參與的責任”,而絕口不談自己的責任。但是,即使為了推卸責任,對奄奄一息的工傷農民工也總得說幾句安慰的話,流一掬同情之淚,如今居然說出你“也應負非法參與的責任”,我們大概只能用“冷漠無情”四個字奉送。
但是,如果我們把礦工的生命安全,系于這樣對礦工冷漠無情之人的肩上,無疑就是把礦工往鬼門關上送!我們要問:這樣的人還能坐在國土局、安監局的位置上安之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