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08日 新華網
6月7日是全國高考第一天,昨日《新京報》發表了《高考制度人性化能否通過“考試”》的社論,提出高考制度只有人性化才算通過了“考試”。應該說,社論關于高考制度要人性化的提法非常必要,但筆者認為,無論是高考制度本身,還是各種圍繞高考的制度規定,其本身在經過人性化考試的同時,還得經過法律的考試。
就拿高考中的“禁廁令”來說吧,這條應試守則,實際上不僅缺乏人性化,如果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其本身也涉嫌違背現有法律規定。依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關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禁止性規定,只能由法律特別規定的立法部門來規定,別的部門沒有這種權力。但遺憾的是,這些年來,教育部門因為強調考場管理的需要,總是有意無意地忽略這個問題。
同時,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為維護高考秩序而出臺的一些措施,同樣有違法嫌疑。比如南京市交管部門日前就出臺了這樣一項措施:對考務車輛及送考生參考的各類車輛(乘車人須出示準考證)的交通違法行為,一律予以教育并抓緊放行,不處罰不扣車,不耽誤考生考試。雖然交管部門此舉體現了對考生的人性化關懷,但依據我國現有交通法規,任何人違章,必須接受相應的處罰。因此,南京市這個對于高考車輛“一律不處罰”的規定,難免讓人有拿法律送人情的感覺。
應該承認,高考確實重要,也確實需要不斷的人性化服務和改革。但任何有關高考的制度、規定和措施,其本身必須是合理合法的,必須經過法律的考試。因為在大力進行法治建設的今天,遵紀守法無疑是最為關鍵的一條準則。□江瑞(北京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