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訴訟案件
兩周前,國紅(化名)給編輯部打來電話,傾訴著她和媽媽被自稱有精神病的妹妹折磨的經過。
“其實我家的經濟條件很好,姐姐出國已經十幾年了,3年前她把媽媽也接到了國外,還為老人申請了綠卡,媽媽本來可以在國外安度晚年的。是妹妹不斷地打電話告訴媽媽她離了婚,沒法活,硬把媽媽叫回太原。媽媽回來定居后,我出錢給她買了一套房子,妹妹經常過來住,后來干脆不走了,把家搬了過來。對媽媽也越來越不好,有時我發現媽媽臉上和身上有傷。最近一段時間,我去看媽媽時妹妹不讓進門,動不動就拿著刀逼我離開,口口聲聲說她有精神病,殺了我也不用坐牢。我只好把給老人買的東西放在門口然后離開。可我感覺妹妹是在裝瘋賣傻,因為有外人在的時候,她表現得像正常人一樣。不管她出于什么目的,占了房子也沒什么,只要她對老人好一些。可現在她動不動就把媽媽關在屋里,幾天都不讓出來,甚至不讓她在衛生間上廁所,只允許在屋里用便盆......”
國紅盡管非常氣憤,還是盡量克制著自己,氣得發抖地斷斷續續講清了整個事件經過。她說媽媽怕外人知道,獨自承受著妹妹的虐待,不讓她對任何人說。
國紅不知道自己該怎么做,怎樣才能保護得了媽媽。
律師觀點
山西民權律師事務所張芳律師認為,國紅的煩惱處理起來其實很簡單。國紅發現媽媽遭受虐待,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妹妹以自己有精神病為由,虐待家庭成員的話,法院將責令她去做司法精神病鑒定,予以確認。如果沒有病,妹妹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有病,根據她病情的嚴重程度,她會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將指定國紅或是她的媽媽成為妹妹的監護人。
但從國紅的講述中,我認為妹妹極有可能是在裝瘋賣傻,也許她的目的是霸占房產。鑒于目前的狀況,我建議國紅把媽媽接出來,讓老人安度晚年。此后,再讓妹妹騰房。如果她不騰的話就是侵犯了國紅的財產權。國紅可以再就這一事實提起訴訟。撫養老人是每一個兒女的責任,國紅也有撫養老人的義務,不能因為媽媽怕小女兒承擔法律責任,忍受著虐待就聽之任之。首先應將母親從受虐的境遇中解脫出來,然后現保護自己的財產權。
但就我的經驗來看,國紅狀告妹妹虐待一案很可能無疾而終。許多老人被兒女虐待時氣憤不已地走上法庭,一旦得知自己的孩子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時,立刻改口,將受虐一事輕描淡寫成家庭糾紛。如果國紅的媽媽不承認受虐待,那法律就無能為力了。
其實像國紅媽媽一樣的家長有許多,他們失去理性、拋棄人格地溺愛兒女,連基本的人身權利也不要了,對兒女的惡行一味縱容。在這些老人的庇護下,施虐者往往輕松躲避了法律的制裁。
最令國紅感到恐懼與痛心的是妹妹持刀相向,但妹妹所倚仗的“殺了人也不坐牢”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學者觀點
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王全福認為,國紅的遭遇,其實法律能管得著的很少。如果她妹妹真的虐待老人,國紅和媽媽只能提起刑事自訴。如果很輕微的話,那就不構成犯罪。
但是我認為,國紅的母親不能因為痛愛孩子而放棄自己的人身權利,使自己喪失了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如果女兒真的有病,也應當及時治療,保證其心理健康。前不久,我見到一個報道:記者采訪了一位28歲的女子,她追星十幾年了,父母幾乎為此傾家蕩產。當記者問她:你覺得見明星重要還是母親過幸福生活重要?她回答見明星重要。正是父母的縱容,使她愈陷愈深,心理極度扭曲。國紅的母親為了家丑不外揚,寧肯自己受罪也不送女兒治療,其實是害了女兒。國紅如果認為母親被虐待、被拘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如果嚴重的話向司法部門舉報,檢舉、控訴。
但我認為家庭矛盾盡量不要擴大,通過調解解決,讓家人勸說國紅妹妹進行鑒定,不要通過強硬的司法程序,最好做通工作再進行鑒定。
本報記者康景 林李莉
核心提示
我國法律依行為能力及智力水平將自然人分成幾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晚報 網絡編輯: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