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警方抓獲7個賣花童和4個幕后操縱者,并做出認定:賣花童“賣花”即為變相乞討。但由于大人和小孩存在血緣關系,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對賣花童幕后操縱者進行了行政拘留,這在全國還是首次(7月26日《成都晚報》)。
警方的認定并不準確,因為乞討不用付出經濟成本,而賣花童賣花卻是一種買賣行為。退一步說,即便認定賣花童賣花屬于變相乞討性質,但是乞討本身也不違法,因為我國法律沒有任何條款規定乞討為違法。
應該承認,有的賣花童在賣花過程中可能會有“懇求購買”的行為,但這與強迫買賣是有根本性區別的。強迫實際上有“積極強迫”與“消極強迫”之分。所謂“積極強迫”是利用強力脅迫他人就范,而“消極強迫”無非是促銷與游說時過于賣力,以至于讓他人心理上感受到一點壓力,但是絕對不涉及強力的實施與應用。比如人們到超市購物,可能會有促銷員跟著推銷某種產品,盡管這會讓人們感覺有些厭煩,但該種行為與強迫交易有著本質區別。
即便是賣花童的幕后操縱者,也只有當他們與賣花童非親非故,并強迫孩子干他們不愿干的事情,才能算得上是違法。對于這樣的操縱未成年人牟利的行為固然應該依法處理,但是在成都被行政拘留的卻是賣花童們的父母,另外也不能認定讓孩子賣花違背了其意愿,因為完全存在著孩子體諒父母艱辛而愿意為之的可能。《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但是父母與子女之間不適用“脅迫、誘騙或者利用”關系顯而易見,既然如此,成都站前警方據此拘留賣花童的父母就超越了法律規定。
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如果不是萬不得已,沒有父母會讓自己的孩子去賣花,讓他們去承擔與其年齡不相稱的責任。
對于那些確實非常困難的家庭,父母由于文化水平低或是其他原因缺乏就業機會,或者是因為親人生病等需要錢,而社會的幫助未能使他們及時免于困窘,有關部門就沒有權力阻止他們進行力所能及而又未明顯危害社會的自救,將他們原本非常狹窄的自救之門給封上。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之所以積極清除賣花童這樣一些現象,無非是為了“治安”與城市形象。但是社會是讓窮人進行自救并提供必要幫助更安全、更和諧,還是輕易截斷困難人群的自救之路更安全、更和諧?對此,不難明智判斷。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尤其是在我們這樣社會保障還未健全的社會中,難免會存在一些與城市管理者所想象的不相符但未違法犯罪的“灰色地帶”,在社會尚難讓所有人擺脫窮困與窘境情形下,容忍這樣一些不完美比制造完美的表象,更符合人類文明與社會正義的要求,于改善困難人群的生活境遇及社會利益也更為有益。
□魏文彪(江西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