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正是“反竊電專項整治月”。日前的一次突擊檢查,就查出居民竊電119戶,經營場所竊電34戶。據說,幾乎所有被查的竊電者都泰然自若,有的還對檢查人員謾罵圍攻。大有理直氣壯的“氣概”。
于是筆者想:竊電算不算賊?
從字面上看,竊當然是賊,所謂竊賊。以傳統乃至現代的社會公德看,賊是最被人看不起的。賊往往被比作“鼠”,于是就有“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俗語;做賊的人自我感覺是很糟的,因此“做賊心虛”的成語古已有之。緣何那些侵占公共產品,諸如竊電偷水、撬窨井蓋剪電纜之類的賊,卻不知羞恥、安之若素,甚至理直氣壯,大有“絕地反擊”之勢呢?
筆者以為,從社會公德的層面看,整個社會尚未形成譴責侵占公共產品行為的氛圍,是“竊電不算賊”的重要原因。長期計劃經濟導致的公私不分觀念,使不少市民至今還認為,去超市偷一包紙巾是盜竊,可白用公家的水電“不算啥”;還有的認為,“貪小便宜”的多了,要執法也輪不到我的頭上。觀念落后、自律缺位,難怪竊電之類的屢禁不絕。
從法治的層面看,處罰力度不夠、執法手段不多,也是“竊賊”大膽的原因之一。大凡違法成本不高的,違法行為就時有發生。以竊電為例,按現行法規,只是“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這些補罰費如果繼續竊電沒多久就“賺”回來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可究竟偷多少、怎樣偷才算構成犯罪?語焉不詳。客觀上造成了對竊電的舉證難定罪難,絕大多數竊電者支付補罰金后便逍遙法外。另外,有關部門對侵占公共產品的處置手段也不多,往往集中在一年的幾個時段專項整治,疾風驟雨般,來得快去得快。整治過后,故態復萌。
由此看來,對盜竊公共產品的行為,亟須建立長效治理機制。要在整個社會形成對竊電之類“人人喊打”的氛圍,尚需時日。當務之急是從法制上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同時要嚴執法常執法,使“貪小便宜者”時時想起可能付出的代價,讓他們有種“不寒而栗”的感覺。到那個時候,以“自覺愛護公共產品、自覺交納水費電費”為榮,反之為恥的社會風氣,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
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