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新聞網
舒圣祥
在鄭州市新華一廠家屬院,一名叫郭寶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傷后自殘,被送到醫院后危在旦夕。郭寶尚住院后,救治需要醫藥費,但嫌犯親屬說家庭貧困,出不起;送他去醫院的民警稱公安部門沒這項開支,拒絕出;醫院上報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認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為了挽救殺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報》記者白潤岱為其送去2000元醫療費,不想卻引來各方爭議。(8月2日《河南商報》)
有專家指責記者“越位”,認為“救助重傷嫌疑人應該是政府出面”;更多人質疑記者“作秀”:救助殺人嫌犯,有這個必要嗎?有那么多貧困和需要幫助的人,干嘛浪費在一個殺人嫌犯身上?無論“越位”還是“作秀”,其實表達的都是一個意思:殺人嫌犯不值得記者去救助。某種程度上,在法律宣判之前,人們已經集體宣判了郭寶尚死刑:死了就死了吧,早晚都是一個死,還去救助他干啥?
“記者只是事件的記錄者”,專家以這樣的理由來判定記者“越位”,并否定記者救助殺人嫌犯的價值,無疑是讓人費解的。以此類推,救助溺水兒童的河南電視臺女記者曹愛文,似乎也應該屬于“越位”,又有什么資格被譽為“中國最漂亮女記者”呢?是的,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倫理的角度,殺人嫌犯都應該由政府出面解決,原本無須記者來救助,就像給溺水兒童做人工呼吸本來也該由專業醫生來實施一樣。我們都說,在醫生未到之前,記者放棄采訪而去搶救溺水兒童是至善;那么,在體制漏洞未被彌補之前,難道我們就只能眼睜睜看著一個垂危的人無助地死掉嗎?
與“越位”相比,“作秀”觀點的支持者更多:記者放著那么多貧困的好人不去救,單單救了一個壞人,不是作秀能是什么?首先要說,把一個未經宣判的嫌犯直接定義為壞人,是非常武斷的。就算真是壞人,那也只能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宣判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執行判決,這是我們常說的程序正義,也是基本的人道主義。否則,殺人嫌犯都直接餓死他得了,何必浪費國家的糧食?對于救助而言,沒有任何規定說,某人救助了一個人,就得救助需要救助的所有的人,如果連這點“救助選擇權”都沒有,誰還敢救助別人?記者救助了殺人嫌犯,我們無權指摘他沒有救助貧困大學生,或者其他所謂的“好人”。何況,“好人”有很多人在救助,而殺人嫌犯卻連政府都不管,救助自己遇到的“最需要救助的人”,這有什么錯呢?
我們說“犯人首先是一個人,然后才是一個犯人”。殺人嫌犯首先是一個公民,他的公民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按照契約論的觀點,犯人是因為行使了他業已“讓渡給政府的那部分權利”(如“殺人的權利”),而必須受到事前共同訂立并已經宣布的法律的懲罰,以維護他與其他守法公民之間的權利平衡,他沒有讓渡出的以及沒有被剝奪的那部分權利仍然隸屬于他。因此,我們不能讓一個殺人嫌犯在未被宣判并被執行判決之前,在監獄里餓死,或者在醫院里病死。他有權利要求政府給他提供救助,他當然也有資格獲得社會的救助——正是這個“資格”把救助者的行為歸于一種善,而不是歸于“為虎作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