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國以來,華僑、港澳同胞在廣東省捐款贈物總額超過400億元,但是因監管不嚴頻繁出現捐贈"黑洞"。有的地方和單位一開始很重視華僑的捐贈,結果項目建成后就不管了;還有些是新官不理舊賬,對歷史上的僑捐毫不在意,沒有檔案記錄,弄得華僑心都涼了。
華僑、港澳同胞在廣東捐款贈物總額占全國僑捐總數的70%左右,因而,廣東的情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與美國相比,中國的公益事業發展較為落后。中華慈善總會常務副會長徐永光曾指出:2002年,美國的民間捐贈占美國GDP的2.1%,人均約400多美元。而中國2002年人均捐贈僅為0.92元人民幣,占GDP的萬分之一。
是什么造成了中美之間在公益捐贈方面的巨大差距呢?一般人都喜歡將之歸結到稅收方面去。的確,美國鼓勵公益事業捐贈的良性機制是一個重要因素。其主要激勵機制是捐贈人可以享受扣免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個人向公益事業捐贈可以扣免個人所得稅,扣免的比例最多可達當年應納稅收入的50%。捐贈遺產可以扣免遺產稅。企業向公益事業捐贈可以扣免企業所得稅,扣免的比例最多可達當年應納稅收入的10%。
而在我國,企業捐贈的規定則不完善。其一,扣除稅率限定過于嚴格。內資企業一般稅前捐贈扣除比率僅為3%,且僅限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如果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扣除比率繁多,實施范圍不一,操作起來非常復雜。并且,捐贈實物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會捐贈的積極性。
但是,我認為,在我國,稅收并非影響人們捐贈熱情的全部原因,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捐贈后的"黑洞"影響了人們捐贈的積極性。以廣東的情況為例,法律明確規定僑捐項目是社會公共財產,但仍出現不少僑捐資產變成了國有資產或被變賣為小團體、個人財產的情形:華僑捐建的華僑大廈被拿去銀行抵押了,僑捐醫院轉制給了個人……
不難看出,捐贈人的意愿得不到保證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因為這一點最容易傷害到捐贈者的愛心和積極性。廣東洛溪大橋的碑文上寫得清清楚楚,大橋的建設有霍英東的捐助,但有關部門對此只字不提,害得霍先生不得不在香港報紙發表聲明。如此態度,捐贈者的心怎能不涼?
美國的捐贈事業之所以發達,關鍵在于其制度可以確保捐贈用于公益事業。美國規定,公益性組織的財產,只能用于符合該組織宗旨的公益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的目的。公益性組織的理事會中,只能有一個人是有薪金的,其他人都是志愿者。為了保證捐贈財產用于公益目的,法律要求公益性組織的財務狀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益性組織不得從事與其宗旨無關的商業行為和政治活動。違背了這一點,其免稅資格將被取消,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高度透明的運作機制,以及政府監督、自我監督、法律監督等系統的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成本,可以確保捐贈用于公益事業。盡管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也有"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等規定,但這些規定都過于原則,且法律懲戒力度太弱,使得規定形同虛設。
比如,《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這種輕描淡寫的原則性規定,顯然難以確保捐贈人的意愿得到尊重。
因而,我們一方面要修訂、完善相關法律,讓制造捐贈"黑洞"的人得到嚴懲。另一方面,要從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著手,消除"黑洞",確保捐贈的陽光運行,推動公益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