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死”拷問多重社會倫理
2012年06月21日
鄭剛,祖籍鄂州,系華中科技大學在讀醫學博士,響應學校號召捐精。2011年2月12日,鄭剛走進隸屬華中科技大學的湖北省人類精子庫捐精,“在取精室意外發生猝死”。事發后,校方“出于人道主義”支付各種費用8.8萬元,并減免鄭剛妻子吳某在讀研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2萬元。(6月20日長江商報)
捐精,在我國才剛剛起步不久,因而一直不乏關注和爭議的聲音,此番在讀醫學博士“捐精死”意外事件的發生,不可避免地讓“捐精”現象再度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從某種意義上說,“捐精”在我國得到認可、嘗試并進入實質性運作,不失為生殖文明和社會文明的一種突破性進步,同時也對傳統社會倫理帶來新的挑戰,特別是生殖、家庭倫理方面,如何避免出現“親近結婚”現象既然為業界內外所擔憂,不久前江蘇有醫療機制明確規定一個人捐精“下不為例”,就是為了規避這一風險。
華中科大捐精意外猝死事件,當事人已經是第五次捐精了,如果不出意外還將捐多少次,進而極可能制造出多少“亂倫”風險,委實讓人不敢想象,僅從這一點看來,華中科大人類精子庫的做法就明顯不嚴謹,甚至可以說是不負責任的;而意外事件索賠官司又將捐精行為的商業倫理問題擺在了大家的面前,如何有關各方的風險,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捐精”行為與獻血不同,雖然都以自愿為前提,但后者是無償的、公益的,而前者則是有償、商業化的,雖然名義上是以補貼的名義出現,但分明是一種契約、買賣關系,尤其是后續的應用更是商業目的,而非無償幫助需求對象。因此,校方“出于人道主義”給予補償可以有,但顯然遠遠不夠,還必須從商業倫理、契約倫理的角度去加以規范,明確有關各方的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