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救人不應該被強行收費
2012年08月07日
8月2日凌晨,新疆吐烏大高等級公路發生一起車禍,5人受傷。正在附近執勤的特警接到求助,將傷者送往醫院;但途經柴窩堡收費站時,與收費員就該不該交過路費發生爭執。事后,收費站工作人員稱:因當時該警車沒有出具可免費憑據,所以收費;警車不屬于柴窩堡轄區范圍,理應收費。
站在收費站員工的角度,他們的做法似乎沒有錯,因為按規定“只有軍車、120急救車、轄區公安的制式警車才能免交過路費”,而救人的警車屬烏拉泊轄區范圍,不屬于柴窩堡轄區。但很明顯,這種特殊情形下的收費行為,是有違人性的。通常情形下,對外地警車收費是合理的;而在警車救人的千鈞一發之際,仍然收費耽擱時間,卻是對傷者生命健康的漠視。而且,在特殊情形下免于收費,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因為收費與人的生命健康相比,孰輕孰重,顯而易見,警察當然有權為救人而暫時不交費以贏得搶救時機,這在民法上被稱之為“緊急避險”。
收費站人員收費有道理,而警察救人之下不交費也有道理。那么,這個死結到底在哪里?恐怕得拷問一下,高速公路收費制度的人性化問題。如果收費制度是人性化的,那么收費人員按照這種制度操作,不收取救人警車的通行費,不會遭受上級的責怪而且還能得到贊賞;如果收費制度冷若冰霜沒一點彈性,收費站人員就只能“按制度辦事”,否則他們將受到上級責怪甚至處罰。
所以,在警車救人被強行收費的這一事件中,該反思的不僅是收費站員工,更應當是現行收費制度的制定者,他們應當總結經驗教訓,讓制度變得更人性化一些,多給員工以機動空間。我相信,在高速公路上有一種人性化氛圍,那么對救人警車強行收費的情形就有可能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