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國勝:公益透明的邊界與尺度
來源:公益中國網 發布時間:2013-08-22
公益中國網 8月21日下午,中國公益研究院“透明公益系列沙龍”第一期在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舉辦,本次沙龍的主題是“公益透明的邊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教授與會并作了主題演講。他在發言中針對“公益機構要不要透明”、“對誰透明”、“透明到底有沒有邊界”、“透明的邊界在哪里”等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以下是鄧國勝教授演講全文:
大家下午好,其實透明這個話題也不是這兩年才熱的,曾經也熱過,早在一百年前的美國透明問題也熱過,這個話題一直是公益領域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早在一百年前美國的公益慈善機構也有腐敗、也有丑聞,一直到現在西方國家雖然法律很發達,但是丑聞一直有,一百年前的腐敗丑聞更巨大、更引人關注而已,引起了大家對這個問題的反思和探討,大家說我們行業要自律,要透明。
中國早在九十年代就有一批先知先覺的基金會,當時在一起也是說我們要加強溝通、交流,要推動行業的自律。另外很重要的一個話題是要推動行業的透明。
其實在九十年代末、兩千年初,當時在恩玖中心推動下,有一批基金會簽署了行業自律的準則,其中包括中國扶貧基金會的何道峰副會長等,他們當時也在推動這個東西。
但是一直推動了這么多年,到2011年由于郭美美事件引發了一系列公益的丑聞,所以使得這個問題再一次被媒體所關注,被公眾所關注。
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和大家分享一下到底公益機構要不要透明?
第二個是對誰透明?
第三,透明到底有沒有邊界?
第四,透明的邊界到底在哪里?
第一,要不要透明,什么是透明。
根據百科全書相關的解釋,透明就是公開,就是不要隱藏,這就是透明的含義。在透明的問題上,人們早已達成了共識,是需要透明的,尤其是公益機構更要透明。
第二個問題是公益機構到底應該對誰透明呢?為什么要談這個問題呢?涉及到我們后邊講的邊界問題,對不同的主體透明的邊界其實是不一樣的。所以就要明確一點,公益機構到底需要對誰透明,對不同的主體之間透明的程度和邊界確實是有差別的。
要對內部透明,內部透明主要是理事會的透明,主要是指秘書處財務信息、項目信息、基本的信息需要對理事會透明。它的依據是機構自身組織的章程。當然對理事會的透明從來就不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在座的諸位不太關注這個問題,是內部自己的事,但是,現實生活中對理事會不透明的有嗎?同樣存在,因為信息不對稱,誰掌握這個具體的信息呢?還是秘書處,因為機構做項目,掌握所有信息。我曾經擔任過幾個機構的理事,我也就機構治理的問題專門拜訪過香港某基金會理事會的人,他們說在香港也一樣,理事也被蒙騙,只有自己下基層考察的時候才發現,其實機構做的是不是很好。這些信息理事會的成員是不知道的,作為秘書處同樣應該對理事會公開相關信息。
當然,這不是本次沙龍關注的主要話題。
第二個方面是對外部透明,其實包括不同的層次,包括對政府的透明,透明就是公開,其實外部也要對政府有信息的公開、披露,對捐贈人要有信息的公開。對公眾也要有信息的披露和公開。
這幾個層次其實有一點不一樣,對政府的公開依據也不一樣,主要是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一些基本部門的規章,在條例里明確規定,政府的業務主管部門,登記主管部門有權利對公益慈善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公益慈善機構有責任每年要將年度報告送遞給相關的政府部門,要進行年檢,在法律上強制要求要對信息進行披露,而且要進行年檢。
中國政府部門這些年也開始推動評估,原來年檢主要是通過寄送、網上的遞交的活動,現在有些評估到現場去看相關的資料、信息,披露的程度會更高。這是對政府的信息披露,是強制性的。
機構有一些對公眾不透明的信息,比如說一些大額的捐贈人,他不想告知公眾,也不想揚名,也不想讓別人知道誰捐錢了,這些信息對公眾是不需要的,要尊重捐贈人的隱私。但是政府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時候,這個信息對政府部門是不可以隱藏的,政府害怕你有內部的關聯交易。所以披露的層次是不一樣的。政府檢查的時候獲知了這些信息,政府也不能把這些信息披露出去,除非有內部關聯交易。
另外一個是對捐贈人信息的披露,這個依據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這些也明確規定了我們對捐贈人要進行信息的披露。這個可能是公眾比較關注的一個焦點性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我們捐了錢你應該告訴錢到哪里去了,用得怎么樣。現在這個問題比較而言,大家比較忽略的是對一些小額捐贈人的披露程度相對來說是有限的。現在很多機構對大額的捐贈人信息的透明程度相對來說會更高一些。但是對一些小額捐贈人信息的披露程度相對來說會低一些。這是這個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
最后一點是對普通老百姓對公眾的信息公開,根據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比如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明確要求基金會有很多的信息要對公眾,而不僅僅是理事會、捐贈人公布,要對公眾公布。這個問題更大一點,公眾對基金會透明度的期望比較高,郭美美事件出來之后,公眾期待能夠獲知更多的相關的信息,這里問題在于公眾的期待雖然很高,但是公益機構要滿足每一個小額捐贈人和普通老百姓透明的需求,它會有一個差距,所以由此就引發到我們下面要討論的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公益組織對小額捐贈人的透明到底有沒有邊界,它的邊界到底在哪里,透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叫做透明。很多人說公益慈善機構都是大家捐的錢,應該完全透明,主持人說的,你就是應該全裸,但是其實理論和實踐均表明,其實公益組織的透明是有邊界的,根據不同群體的這樣一種權利,公益機構對不同群體的信息披露的程度,其實是有很大的差別。
第一,披露是有成本的。我想大家一點不難理解,機構要告訴公眾這些錢用到哪里去了,要進行統計,還需要有人專門去調查去收集這些信息,這些都是成本。而且機構要在網上及時地披露,還得開發一個信息披露的軟件,大家也曾經在網站上、媒體上看過一則新聞,某家大型的慈善機構說要投資上千萬去建一個信息披露平臺。這些東西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機構要披露,需要很多人同時工作,對公益機構有了更高的要求。今天我接到一個咨詢電話,說公益機構的人不都是做慈善、做好事嗎?他要拿工資嗎?公益從業者都會笑,非這個行業的人會有這樣的問題,普通的公眾希望捐的錢100%到受捐贈人手里,很多老百姓不理解,你不讓它提取管理費,還要他全透明,沒有邊界的透明,你想想怎么可能,他要雇人披露這些信息,統計這些信息,都需要有人、有錢。這是第一個理由,披露是有邊界的。
國外慈善機構也不是什么信息都對普通公眾披露的。但是對理事會內部要查要看是沒有問題的。你可以去查去看,但是去看去查的成本是自己付。政府要去檢查,你檢查的成本也是要政府去付的。對公眾的這種披露因為有成本的考慮,所以不是詳細到每一分錢、每一個支出都需要那么詳盡的披露。
第二,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了公益機構需要捐贈人的隱私,有一些我們捐贈人不希望別人知道捐了多少錢,今天我給扶貧基金會捐了,明天壹基金會找我麻煩,你怎么給扶貧基金會捐,不給我捐呢?有時候捐贈人會希望我捐了錢你保密,你不要給我披露,我們要尊重捐贈人的隱私。
還有一個隱私,我們知道很多公益慈善機構要去募款,動不動希望吸引別人的眼球,希望大家擠出眼淚,這就會有大量受捐助人的照片。你需要不需要爭得受助人的同意呢?這個信息一定要披露嗎?有人說,不一定,我的錢捐給誰,你都不告訴我人長什么樣,但是你別忘了,受益人也需要有他的隱私,有他的尊嚴,只有在他自愿的條件下才可以披露的,不是受益人的隱私是全透明的。我們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尊重捐贈人、受益人的隱私。
最后,在這一問題有爭議,不同學者看法不一樣,我個人比較支持,這就是涉及一些組織核心競爭力的信息,有時候也不宜對外披露。我以前也同意大家的觀點,公益機構還有什么核心競爭力呢?不是共享嗎?還要保護知識產權嗎?我們的機構是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我們研究創新,我們發現中國這個經濟技術創新落后,社會技術創新落后,為什么落后?為什么很多公益機構沒有創新的動力。為什么呢?有時候就發現這個東西太容易被復制了,太容易模仿了,我們不尊重知識產權,別人好不容易研發了一個募款的模式,或者是研發了一個好的項目運作的模式,其他的機構就模仿,我們不太尊重別的機構的知識產權,大家說得也有道理,你做公益要保護這些東西干什么?你不得不承認,我特意到國外去問過國外的慈善機構,你們做公益、做慈善,你們的公益機構之間存在競爭嗎?他說當然有,怎么沒有競爭,當然有競爭的。你想一些草根NGO要去向大的基金會要錢,誰項目好才能中標對不對?這是競爭嗎?當然是競爭。
那我做一個大的基金會,我又不需要得到別的基金會的資助,我就不存在競爭嗎?需要競爭,它需要企業和公眾捐款,它也有競爭。無論是草根機構,還有大的基金會他們同樣都存在競爭,甚至一些國際NGO,在發展中國家,在非洲和各個國家做項目,這些做項目的國際NGO,他們之間還互相比呢,看誰做得好,都存在競爭。所以競爭是現實,既然有競爭,就會有一些知識產權是需要有保護的。也不是說我們所有的東西都全部透明,特別是審計到組織內部管理的機制或者是項目運作的一些機制,作為組織的這些一種核心的競爭能力,它也愿意,我們學者去調研的時候會告訴我,有一些機構愿意公開、愿意透明,沒有問題,可以的。
但是如果他們不愿意,你不能強制性要求他們披露出來。如果他們愿意,無所謂,尤其是一些私人基金會,我就是做公益,沒有什么保密的,我也不存在競爭,我也不想隱藏核心的東西,你想了解我怎么做嗎?我全部告訴你,那也很好啊。它愿意把核心的知識產權和核心的東西分享出來也很好。但是我們研究創新的時候發現存在競爭,如果不保護知識產權的話就沒有創新的動力,沒有創新的源泉。所以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這個問題是現實存在的。所以對于核心的東西我們不能強制性要求他們無條件的透明,而是基于自愿的原則,愿意就透明,不愿意就算了。在這個我們要鼓勵創新。
我們透明的邊界到底在哪里。我想了半天,透明的邊界包括幾個:第一個邊界是你需要披露信息的邊界,你的底線在哪里。這個依法,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披露,法律要求你披露的當然要披露。比如基金會信息披露辦法明確要求基金會什么東西需要披露,這個東西你是必須披露的。另外一點比如慈善捐贈信息指引,那個上面要求你不需要的,它只是一個指引而已,但是辦法是要進行執行的,你不執行會受到處罰的。指引上明確的東西,比如你要在一年或者半年之內把一些東西披露出來,那是指引,你可以遵守。但是對基金會管理辦法是一個法律的要求是一個底線,你必須進行披露的。
第二個邊界就是不可以披露的邊界,我們剛才說的是你必須披露的邊界,你的底線。還有一個你不能披露的底線,就是剛才說的最主要核心的就是尊重捐贈人、尊重受益人的隱私。一個是需要披露,一個是不需要披露的底線之間,到上限之間還有很多模糊的地帶,信息的披露到底到什么程度?說實話,如果要說得特別明確和具體也很難,因為有很多模糊的地帶,到底透明到什么程度,因為法律上沒有要求,只是說你必須披露的底線是,你愿意多披露,也未嘗不可,披露是越多越好嗎?也不一定,我告訴你披露是需要有成本的,你披露得太多了,意味著你用于披露成本太高,用于項目的成本就低了。你更多人做披露之后,用于做項目的時間、精力就少了。時間總量在那里。所以對于這樣的東西,我想更多的是考慮你信息披露的成本。你要在有限的成本里做到最有效的披露,在成本的控制范圍內,在這個模糊地帶,你遵守了法律之外,剩下的你愿意披露多少,取決你的成本要素,這個成本是你可控的,可以接受的另外一個是要尊重一些公益機構的知識產權,我們要尊重它,鼓勵它披露,但是你不能強制性。另一方面我們要尊重公益機構工作的基本專業。比如基金會都吃什么?是不大吃大喝啊?你把你家每一頓的情況披露出來,這有一點不尊重公益機構工作人員的基本的要求,這個要求也過度了。底線的邊界是比較清晰的,第一個邊界、第二個邊界是比較清晰,你至少公布什么,不能公布什么,到了第三個邊界是比較模糊,不同的邊界是不一樣的。
另外對于披露的主體,你對理事會可能就沒有什么秘密而言,政府要來檢查沒有什么秘密而言,但是對捐贈人、對公眾信息的披露可能是不一樣的。對大額的捐贈人信息的披露程度會更高。比如加多寶給扶貧基金會捐了一個億要做什么,加多寶要告知這一個億的錢做什么,如果百事可樂也給扶貧基金會捐了兩千萬,但是百事可樂這個兩千萬怎么做的不需要對加多寶披露了,這需要有一些基本的邊界。
另外對普通大眾公布的都是更基本的一些信息,一些捐贈人獲得的一些信息會更多,特別是捐贈的那筆錢,公布在什么地方,獲得的信息會更詳細一些,公眾往往能夠獲得的是一些財務報表,一些總體的數據,一般而言公益機構不可能做到,特別是一些大的公益慈善機構,你捐了五塊錢,我都告訴你這五塊錢去哪里了。這個成本太高了,對于小額的捐贈人和老百姓來說,國際慣例披露的信息是大而全的年度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這些大的信息,不可能具體到你捐五塊錢到哪里去了。
我要講的就是這些,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