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耀:找尋公益“稅”動力
作者:馬廣志 來源:華夏時報 發布時間:2014-01-15
未來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新動力在哪里?近日,由中國公益研究院發布的《以法促善——中國慈善立法研究報告》(下稱《報告》)指出,公益慈善事業的新動力在于稅收改革。“稅收是目前制約企業、個人捐贈,以及公益基金會進一步做大做強的核心問題。”北京師范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說。
慈善稅收體系初步成型
“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次對慈善捐贈稅收減免做出了明確規定。
伴隨著中國社會組織的迅速發展和捐贈行為的日益普遍,在通過20年的補充和完善后,“中國的慈善稅收法律體系已初步成型。”王振耀說,“只是相關法律法規較為分散。”
《報告》顯示這個“初步成型”表現在六個方面。首先,法律與規范性文件共同規范稅收優惠,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統一的稅收優惠制度體系。目前,我國共有《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6部法律和其他15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條例。
在此法律體系中,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法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相關性最大。
其次,企業捐贈稅收優惠力度加大。2007年頒布、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舊法相比,新法有兩個明顯且意義重大的變化:一是提高了稅收優惠幅度,扣除比例從3%和特殊情況下的1.5%、10%、100%變為一般情況下的12%和特殊情況下的100%。二是從“應納稅所得額”到“年度會計利潤”基數的變化。
第三,確立了企業背叛捐贈稅收抵扣結轉制度。2013年發布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首次明確了對慈善稅收減免結轉問題的規定。“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極大鼓勵了企業捐贈行為。
第四,個人捐贈部分情況下扣除比例可達100%。
第五,股權捐贈政策從禁止變為允許。相比美國從1917年起,股權捐贈就成為稅法保護的捐贈形式之一,我國晚了80多年。在各方的推動,尤其是在福耀玻璃集團董事長曹德旺的堅持和努力下(之前他希望捐出福耀玻璃60%的股份成立慈善基金會,卻要繳納5億元的企業所得稅),2009年,財政部頒布《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的通知》允許企業進行公益性股權捐贈。“至此,股權捐贈始合法化。”王振耀說。
最后,個人捐贈稅收抵扣程序得到簡化。2005年,時任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的王振耀以個人名義向中華慈善總會捐了500元,“竟然走了兩個多月,走了十道手續,我才拿到50元的稅收抵扣。”王振耀說,“現在不一樣了,一道手續馬上就可以抵稅。”
稅收減免范圍有待擴大
發展與問題總是相伴而生的,慈善稅收政策也不例外。“雖然捐贈免稅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整體而言,稅收減免范圍有待擴大,減免程序還需要簡化。”王振耀說。
王振耀表示,最大的問題就是到現在為止,股票等非現金捐贈還無法享受稅收優惠。以河仁慈善基金會為例,2011年曹德旺向其捐贈了市值35.49億元的福耀玻璃股票,但按照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河仁基金會需繳超過5億元的企業所得稅。雖然最后國稅總局提出由河仁基金會在設立后5年內繳齊所有稅款,但從2011年正式成立到今天,曹德旺仍然將面臨如何拋售股權來繳納稅款的難題。“這顯然并不利于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王振耀說。
其次,慈善組織難以獲得自身所得稅優惠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這會造成兩方面的危害:一是對于以整個社會福祉或少數群體的應有權利為目標的慈善組織而言,征收高額的稅收會嚴重限制其運營;二,這些組織無法為捐贈人提供捐贈發票,那么捐贈人也無法在所得稅繳納過程中進行稅前扣除,這對于慈善組織吸收社會捐贈來說極為不利。兩相疊加,就限制了慈善組織的成長,從而影響整個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還有,《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規定,慈善組織的經營性收入無法獲得稅收減免。但在現實中,很多非營利性組織為了增加財源,進行了一些經營性活動或設立收費項目。“這無疑將導致慈善組織資產規模縮水,給其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影響。”王振耀說。
對于慈善稅收優惠存在的上述問題,《報告》建議,中國應該盡快建立股權等非貨幣捐贈稅收優惠制度,包括將非貨幣捐贈不再視為銷售、減免股權捐贈過程中的流轉稅和手續費、減免自產商品捐贈過程中的流轉稅等。“這是國際經驗。”“要鼓勵社會捐贈,中國就應盡快建立起股權捐贈的免稅制度。”王振耀說。
其次,對慈善組織目的相關經營性活動的收入,《報告》認為應盡快予以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免稅待遇,對目的無關經營性活動正常納稅。“結合我國的情況,恐怕得需要能不能明確界定非營利組織的目的及其無關的經營性收入征收。”王振耀表示。
再次,《報告》建議立法盡快將政府采購及慈善組織經營所得等納入到慈善組織免稅范圍。如前所述,在目前的稅法框架下,公益組織為保值增值進行投資活動取得的收入均被視作營利性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利于慈善組織的發展。
此外,《報告》還建議盡快落實和放開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抵扣結轉制度及細則,擴大免稅主體和覆蓋范圍,降低申請免稅資格的限制。在實際操作中沒有相關的執行規程,《報告》認為“捐贈可結轉一直形同虛設”。立法部門還應盡早制定慈善稅收專門法律。
《報告》認為,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包括股權捐贈、房產捐贈等新興的捐贈形式都將成為中國大額捐贈的主流。“因此,社會捐贈能否大幅度增長的最大動力就在于慈善稅收法律能否出現革命性的變化。否則,我國的慈善事業仍然難以實現飛躍式發展。”王振耀最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