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加強社會組織立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8次提及“社會組織”,在11個部分20余處對社會組織改革發展和作用發揮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決定》強調社會組織必須以憲法作為根本活動準則,明確提出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普法和守法、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等方面的作用,并首次明確提出了“加強社會組織立法”,對加強社會組織法治化建設,更好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國務院出臺指導意見規范慈善組織發展
12月18日,國務院下發《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作出了系統安排,這是我國慈善領域第一個以國務院名義出臺的規范性、綱領性文件。《意見》明確了慈善組織的重要地位,指出慈善組織發揮著籌集和分配慈善資源、提供慈善服務的重要作用,是現代慈善業的運作主體。強調要堅持培育和規范并重,對慈善組織自我管理、開展募捐活動、使用捐贈款物、信息公開等提出了一系列明確的要求,為慈善組織發展壯大、規范透明運行提供了有力保證。
三、社會組織參與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基本建立
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環境保護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主體資格和認定標準。同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及最高法、民政部、環保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對社會組織參與環保公益訴訟作出了可操作性規定,為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更為全面的法律保障。9月,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就6家企業非法傾倒案提起公益訴訟,泰州市中院一審判決6家企業賠償1.6億,這是迄今為止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額最高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四、全國政協首次就社會組織工作召開雙周協商座談會
7月24日,全國政協在京召開雙周協商座談會,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主持會議并講話。廣大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圍繞更好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積極建言獻策,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見。會議強調社會組織廣泛代表著各階層和團體的權益,是進行社會協商的重要載體,也是推動實現社會治理的有益力量,建議通過加強立法、完善相關培育扶持政策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五、中央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作出新規定
經中央批準,6月25日,中央組織部下發《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數量、屆數、年齡、審批程序以及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退(離)休領導干部的職責、領取薪酬等情況作了嚴格規定。各地相繼開展專項清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果。此舉邁出了社會組織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
六、國家密集出臺發展服務業政策社會組織成為新亮點
今年以來,中央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相繼出臺了促進科技服務業、體育產業、旅游業、現代保險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建設社會信用體系、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推進司法和社會體制改革等多項政策舉措,其中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均被放在了突出位置。社會組織在助推經濟社會發展中獨特優勢已形成廣泛共識,成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重要保障。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項政策相繼出臺
2014年,中央有關部門按照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在實行直接登記,取消和下放一批登記審批事項后,圍繞強化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和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規范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管理、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等工作陸續出臺了一批政策文件,社會組織改革發展各項任務有序落實,政策體系逐步完善。
八、中央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懲治社會組織腐敗
今年以來,按照中央關于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總體部署,針對少部分社會組織出現的利用行政手段牟利,收取高額贊助費,壟斷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各司其職,曝光了一批影響較大的事件、通報了一批問題突出的單位、查處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下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著力構建社會組織反腐倡廉長效機制,規范了社會組織行為,凈化了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環境。
九、全國社會組織法人庫項目獲批立項
6月14日,國務院頒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依托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加快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10月29日,發展改革委正式批復了國家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項目(一期),中央向全國社會組織法人庫直接投資,重點建設部省兩級社會組織數據中心和登記管理業務系統,實現信息及時匯總、動態更新,推動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規范化、精細化管理,以大數據分析等方式為社會組織管理創新提供有力支撐。
十、中組部民政部舉辦首屆地方黨政領導社會組織工作研究班
5月25日至30日,受中組部委托,民政部在云南省昆明市舉辦首屆全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社會組織工作專題研究班。研究班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等內容,對來自全國25個省(市、區)的地市級領導干部進行了培訓。于此同時,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也舉辦了多期針對中高級領導干部的社會組織工作培訓班。上述舉措提高了黨政領導干部對社會組織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對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