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嘴鷗其實種群數量較多,生存能力較強,并沒有被納入動物保護級別,此次事件中,游客抓捕海鷗,致一只紅嘴鷗傷重死亡,導致昆明森林公安跨越大半個中國的追捕,就讓人感到是否有些小題大做。
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都可以對傷害紅嘴鷗行為進行處罰。2008年昆明也發布《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海鷗保護的通告》對海鷗予以保護。
自1985年開始,紅嘴鷗就選擇到昆明過冬,海鷗的光臨,成了春城一景,也是春城宜居的生態環境及較高的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隨著海鷗的增加,捕殺與恫嚇海鷗的現象卻也隨之增多,昆明加大了對海鷗的保護措施,相繼出臺了多項規定,加大對海鷗的保護。
這名黑龍江籍游客或許是不明就里,也可能懷揣著那些在旅游地刻畫“到此一游”游客的心理,認為弄傷弄死一只鳥并不算是個事兒,再說自己只是來此旅游,拍拍屁股就走人了。正是因為對法律意識及對保護野生動物意識的淡薄,以及自身低劣的素質,讓這名游客做出了傷害紅海鷗致死的事情。
但他可能沒有料到,對一只小鳥的傷害,招致了昆明森林公安的跨省追捕。當面對找上門來的昆明警方時,嫌疑人扈某才知道自己違法了,最終警方對扈某予以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于這些素質低下,抱著僥幸心理的嫌疑人,就應該“小李飛刀,千刀萬里追”,雖然付出了較大的執法成本,但對嫌疑人的懲治,能極大地震懾可能的犯罪行為,比如這起穿越大半個中國的追捕“殺鳥人”事件,就引發了全國網友的關注,也給很多人上了一堂保護野生動物的法治課。
正是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并不嚴重,導致一些人“小惡”不斷,執法機關對于這些違法行為也容易“選擇性失明”。畢竟對于嫌疑人的懲治,可能耗時耗力,而這種案件又較多,警力有限,破案后,對嫌疑人的懲治也僅限于行政處罰或是治安拘留,這讓一些執法機關并沒能太過努力去偵辦這些“小案件”,無疑也縱容了此類犯罪行為的猖獗。
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無論嚴重程度,執法部門都應該予以追究,當然應該有輕重緩急,但不可對“小惡”縱容,而造成社會“小惡”不斷,如此將會導致社會風氣的惡化及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就像哈爾濱的這名傷害紅嘴鷗的游客,如果因為執法成本過高,昆明警方不去為了一只鳥的死亡跨省追捕,也將會助推傷害野生動物的現象嚴重化。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堅決說不并予以及時打擊,表現了相關部門的執法決心,也是對司法底線的堅定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