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外大學并不經常見諸報端相比,我國大學和大學校長卻時常成為新聞的主角,這和我國大學正處于改革之中以及大學經常曝出各種新聞有關。在正常的辦學形態中,大學其實應該有相對安靜的環境,不受外界打擾自主辦學,輿論報道、監督和學校的自主辦學,各自守住界限。
對于教育改革,輿論應著力監督政府部門和學校行政放權;對于大學的辦學,輿論當然可以監督,但必須明確基本的原則。在高校內,近年來都在推進行政權、教育權和學術權分離,也就是說,行政力量不得干涉教育、學術評價、決策,要把教育事務、學術事務的管理交給教師同行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根據本校的辦學要求,對教師的教育教學、學術研究做出評價,而且,在評價中,還會聽取學生的意見。除此之外,行政力量不能干預教育和學術評價。很顯然,校外的監督力量,就更不能越俎代庖,對學校教師的教學、學術研究進行評價了。
輿論對學校辦學的監督,主要在于教育經費的使用,學生權利的保護等領域,包括報道大學出現的教育腐敗、學術腐敗、學術不端現象,侵犯教師、學生權利的行為,而對于具體的專業性質很強的教育事務、學術事務,則不能干涉,這包括設置學科、設置專業、組織教育教學、開展學術研究和國際交往等。這屬于辦學自主權范疇,應由學校內部民主管理、決策。近年來,教育部已要求高校制定大學章程,制定大學章程后,大學就依章程辦學。
這也給正在探索自主辦學的大學提出要求,即應該把向公眾公開的辦學信息,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同時,應該在學校具體辦學中,實行以教育和學術為本的管理和評價,這樣,學校辦學形成公信力,社會也就尊重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到,要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貫徹、落實《決定》,無論是政府部門的管理,還是媒體的報道、輿論監督,都要學會尊重大學的辦學自主權,明確權力的邊界,不能以各種理由干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當然,這也需要大學完善現代治理結構,提高現代治理能力,建立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以整體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