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衡水中學,公共輿論近年來明顯分成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一種觀點痛斥衡水中學為“人間煉獄”,認為其“準軍事化”的管理模式是對學生身心的嚴重摧殘;另一種觀點則盛贊衡水中學“嚴師出高徒”,幫助眾多學子實現了人生理想。這場“口水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持續多年仍沒有分出勝負。在此情形之下,在依法治國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筆者以為不如停止爭論,轉而從法律角度對諸如衡水中學之類的“超級中學”教學活動的合法性進行一番審視,或許更有意義。
應當看到,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20年以來,我國教育立法成果頗豐,《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批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規頒布施行,對于規范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行為、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但是,受我國教育“管辦評”一體化的影響,教育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以衡水中學為例,其被公眾熱議的一些教育教學行為,如“超級大班”、跨區域招生、學生課業負擔太重等,不只是違背了教育規律,而且已經涉嫌違法違規。
以“超級大班”為例,由教育部、住建部、國家發改委頒布,2002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規定:高級中學的最大辦學規模是36班、每班50人共1800人。2012年,教育部頒布《關于“十二五”期間加強學校基本建設規劃的意見》,雖然將普通高中的辦學規模調整為“原則上不超過3000人”,但現在一些動輒“萬人同校、百人同班”的“超級中學”,無論是辦學規模還是班額,顯然都遠遠超出了規定。
令人憂慮的是,對于“超級中學”的一些違規、違法辦學行為,有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僅沒有嚴格執法、制止糾正,反而當成自己“管理有方”的教育政績津津樂道、大肆宣揚。據《人民日報》2013年7月18日報道,衡水中學在擴建時,當地政府就曾要求“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單位,都要盡職盡責,密切配合。要在全市各級的共同努力下,把衡水中學的建設推上一個新臺階,把衡水中學打造成衡水對外開放的亮麗窗口。”殊不知,每一個諸如衡水中學的“亮麗窗口”,都是以犧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為代價。
近些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超級中學”,實質上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結果,是依法治教的反面教材。依法治教,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組成部分之一,杜絕這樣的反面教材,需要教育執法“不講情面”、“硬”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