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快出臺志愿服務法規
來源:山西日報 時間:2009-04-29 來源:山西新聞網
近年來,我國興起的“志愿者行動”在扶貧開發、社區建設、環境保護、搶險救災、奧運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奧運會期間170萬名志愿者多領域、全方位的奧運服務,給人們留下很深的印象。
但目前,我國的志愿服務尚處于初始階段,有關規章還很不健全,志愿服務的順利開展仍受到些許限制,志愿者的合法權益還得不到充分保障。表現為:
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不明確。有的服務對象把志愿者當作無償勞動力濫用,一些營利機構專選志愿者幫助企業營利。有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務當作對他人的一種施舍,影響到服務的持久性。有的志愿者、被服務對象以及志愿組織三方,在服務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方損害另一方權益的情況。
志愿服務的規范性程度低。有的志愿服務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去年汶川發生大地震時,由于一些志愿者沒有受過專門培訓,在救災現場達不到服務要求。而部分無業者進行志愿服務,與志愿服務是一種非職業化的社會援助行動不相符。
志愿者組織缺乏必要的經費。目前,我國志愿者組織的經費主要來源于單位和社會的捐助,來源不穩定且經費嚴重不足。志愿者在參與社會服務時,自己要承擔絕大部分的費用,使志愿者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保護志愿服務的積極性,使其規范、有序、長期地堅持下去,有關人士建議:建立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規,為志愿服務提供法律保障。在明確權利、責任、義務的前提下,使其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規范有序地運作。